魯工美院辦字〔2015〕6號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設節約型校園,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部門、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學術活動、出席會議、考察調研、視察工作、檢查指導、合作交流、工作匯報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禮貌熱情、對等接待的原則,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與相關部門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安排有關校領導或對口部門(單位)接待,接待單位應嚴格執行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四條接待規格
學校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
(一)省(部)級領導,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教授(包括外國與港澳臺著名專家、學者,院士、一級與二級教授等)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及國內外重要專家、學者、教授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與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導出面接待的,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事先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進行協調安排,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學校工作人員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學習考察,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六條學校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公函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我校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公務活動的內容、時間、行程、人員等。接待單位上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予以安排接待。
我校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
對于學校組織的學術性活動及相關重大活動統一邀請的專家、學者、教授與人員,可不提交公函,但需提交具體說明。
第七條學校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嚴格控制接待范圍,不得擅自擴大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
第八條學校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報分管校領導審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未經批準自行在外安排就餐,一律不予報銷。公務接待費用,統一從學校業務招待經費中列支。
第九條公務接待活動費用應據實一次一結賬,列出消費明細,無消費明細不予報銷。
第十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屏幕標語,不得安排教職工、學生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獻花、插彩旗。校領導不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的,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十一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各部門、單位應當協助安排符合住宿費限額標準的定點飯店、賓館或者安排在學校留學生公寓等接待場所,住宿費一般由接待對象支付。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著名教授、專家、學者(包括外國與港澳臺著名專家、學者,院士,一級、二級教授等)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干部及以下人員,重要專家、學者、三級教授及以下人員安排單間或標準間,房費按照上級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員外,學校陪同及工作人員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條接待對象一般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嚴格控制工作人員用餐人數,一律憑票安排份飯,標準不超過30元/人。
工作餐應當注意節儉,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根據接待類別分別按每人每餐60元、50元、40元的標準安排。在公務陪餐時,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則上不用酒,特殊情況用酒,可提供本地產低價位紅酒,每瓶價格控制在100元以內,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記備案。
除涉及外事及重大接待或重要學術活動外,接待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校內餐廳。
校外就餐按照定點接待酒店協議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在公務接待中,不超標準接待,不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四條學校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車輛數量。
第十五條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堅持先預算后支出原則,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單獨列示。合理限定公務接待費預算總額,在規定的經費總額內編制公務接待經費預算。公務接待經費預算額度經財務處審核、上報上級部門批復后執行,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列支公務接待經費。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接待費的審核報銷,在批準的接待費預算規模內,對有明確接待范圍、對象和目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且符合規定的接待費用予以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發票(票據)、消費明細、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采用銀行轉帳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向學校購買服務轉變,積極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十八條財務處應當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處應當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報銷無公函的接待費用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公務接待費的;
(三)虛報公務接待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擴大公務接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的;
(五)報銷與公務接待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紀委、監察處應當加強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國內公務接待,推進公務接待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公務接待管理工作暫行規定》(魯工美院字〔2003〕38號)停同時廢止。
附件: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內公務接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