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5〕10號
為提高學校科研、創作水平和質量,加強學科、學位點建設與發展,激勵多出高水平的科研、創作成果,推動全校科研、創作工作上水平、上層次,進一步提升學校的學術地位、知名度和影響力,實現學校內涵發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研、創作發展,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的競爭機制。激勵教師積極申報國家、省部級課題,重點支持科研、創作高層次成果。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研、創作獎勵范圍是以“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為第一署名單位,承擔的科研項目、取得的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獲得的科研獎勵和重要創作實踐成果。
第三條科研項目以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通知(合同)為依據,并在項目結題后予以獎勵。
獎勵成果指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不包括增刊、專刊)上發表的不少于五千字的學術論文(不包括簡訊、摘要、綜述、書評)、學術專著(不包括編著、教材、電子出版物)和重要創作實踐成果。
科研獎勵以政府部門批準文件和獲獎證書為依據。
第四條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科研獎勵、創作獎勵須與本人所從事的本學科和原學科專業研究領域一致或相近。
第二章 獎勵方式與程序
第五條科研、創作獎勵面向學校全體教師,實行個人申報制,每學年6月底由項目第一負責人,論文、著作、作品等第一作者,獲獎第一完成人,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高層次科研、創作成果獎勵申報表》申報,同時報送成果原件1份,由各單位、各部門審核蓋章,單位(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統一報送科研處。
第六條科研、創作成果獎勵每學年評審一次,科研處作為學校科研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科研、創作成果進行形式審查確認,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報院長辦公會審批并公示,公示結束后由財務處統一發放獎金。科研與創作獎勵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與爭議,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如有必要,校學術委員會可組織校外專家鑒定審核。對公示期間提出的疑義,科研處負責復查和復審。
第七條我校教師為排名第一完成人與其他單位人員合作完成的科研、創作成果,排名第一完成人按60%獎金給予獎勵,其他單位人員我校不給予獎勵;其他單位人員為排名第一完成人的創作、科研成果我校不予獎勵。
第八條學校每年設立專項資金作為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科研、創作成果獎勵,資金專款專用,當年獎金結余累積結轉至下一學年度。
本辦法所規定的獎金數目均為稅前金額,計量單位為人民幣。
第三章 科研項目獎勵
第九條獲得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含重大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或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的,每項獎勵10萬元。
第十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每項獎勵6萬元。
第十一條科技部科技計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含重大研究計劃培育項目、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國際合作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項目)、國家軟科學項目、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教育部社科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國家藝術基金項目,每項獎勵4萬元。
第十二條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項目(含規劃基金、青年基金、專項任務、基地重點項目)、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教育部項目(含教育部重點、教育部青年項目)、文化部項目(文化創新工程、文化科技提升計劃、科技創新項目)、與學校學科專業密切相關的國務院其他部委縱向科研項目、山東省自主創新專項項目、山東省自然科學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每項獎勵2萬元。
第十三條山東省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山東省中青年科學家獎勵基金(博士基金)、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山東省軟科學重點項目,每項獎勵1.5萬元。
第十四條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含面上、青年項目)、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獎勵1萬元。
第十五條山東省軟科學一般項目、山東省高等學校科技計劃項目,每項獎勵0.8萬元。
第四章 專著論文獎勵
第十六條在《中國社會科學》發表的論文(字數不少于5千字),每篇獎勵2萬元。
被《新華文摘》轉載的論文(主體內容3000字以上),每篇獎勵1萬元。
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校文科學術文摘》、《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的論文(主體內容3000字以上),每篇獎勵0.6萬元。
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發表的論文(字數不少于5千字),每篇獎勵0.4萬元,CSSCI來源期刊在核心期刊的基礎上每篇再獎勵0.1萬元。
第十七條正式出版(著作必須同時具備標準合法的ISBN書號和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并具有較大學術影響、較高的發行量和印數)的學術專著(不含編著、教材及電子出版物,不純粹以版權頁標注為準,學術專著及學術水平認定參考專家意見),著作字數是指純文字字數(不含圖片),每部15-25萬字獎勵1萬元,25-40萬字獎勵2萬元,超過40萬字每10萬字加1萬元。獲得學校出版基金資助的著作不再獎勵。
第五章 科研、創作獲獎獎勵
第十八條獲得國家科技成果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獎勵50萬元、二等獎獎勵30萬元、三等獎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獲得教育部高等學校科研優秀成果獎(著作)特等獎獎勵5萬元、一等獎獎勵3萬元、二等獎獎勵2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獲得教育部高等學校科研優秀成果獎(論文、研究報告)特等獎獎勵3萬元、一等獎獎勵2萬元、二等獎獎勵1萬元、三等獎獎勵0.5萬元。
獲得文化部創新獎特等獎獎勵5萬元、創新獎獎勵3萬元。
第二十條獲得山東省科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獎勵5萬元、二等獎獎勵3萬元、三等獎獎勵2萬元。
第二十一條獲得山東省社科重大成果獎、山東省社科優秀成果獎(著作、論文)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按照山東省社科獎獎勵金額實行1:1獎勵。
獲得山東省泰山文藝獎的著作、藝術作品,一等獎獎勵2萬元、二等獎獎勵1萬元、三等獎獎勵0.5萬元;論文一等獎獎勵1萬元、二等獎獎勵0.5萬元、三等獎獎勵0.3萬元。
獲得山東省文化創新獎獎勵2萬元。
第二十二條獲全國美術作品展金獎獎勵30萬元、銀獎獎勵20萬元,銅獎獎勵10萬元、優秀獎獎勵2萬元,入選獎勵1萬元。
第二十三條獲行業主管的省部級政府藝術、設計作品展一等獎獎勵1萬元、二等獎獎勵0.6萬元、三等獎獎勵0.3萬元。同一展覽中獲獎只計一件(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同一成果先后獲得不同級別獎勵,只按最高級別標準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有爭議或糾紛的成果和項目暫緩獎勵,待爭議或糾紛解決后再視情況是否獎勵。發現弄虛作假或有侵權行為者,不予獎勵,已獲獎金和榮譽追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