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5〕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術道德規范是科學研究工作者應遵循的基本倫理和道德準則。為維護學校的優良學風,規范學術行為,嚴肅學術風紀,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校師生員工和以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等人員。
第三條學校所有師生員工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宣傳并認真踐行學術道德規范。
第四條學校在校學術委員會中設立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遴選若干名委員擔任委員會主任與常設委員,必要時可以增加特邀委員。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本《規定》確定的程序,負責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并經由校學術委員會向院長辦公會提交調查結論。
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執行機構,負責受理舉報等日常工作。辦公室掛靠科研處。
第二章 基本學術道德規范
第五條學術引文規范
(一)在學術活動中,應充分尊重他人已經獲得的研究成果。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在引用他人的觀點、結論、方案、資料、數據等時,不論是否發表,不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均應自覺規范地詳加注明出處。
(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泄露他人的技術秘密和其他技術訣竅。
第六條學術成果規范
(一)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成果的第一署名人或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二)學術成果或其主要部分不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三)重大學術成果發布前,應書面報告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四)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注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注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杜絕弄虛作假。
第七條學術批評規范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和學術爭鳴。
(二)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學術批評不得詆毀名譽、捏造事實、打擊報復。
第八條學術評價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價和回避制度。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自然科學、科學技術應以揭示自然規律,探索自然現象,解決科學和生產實際中的問題為標準;哲學社會科學要以堅持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標準。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最新進展相關資料、數據的基礎上,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機構和評價專家要對其評價意見負責,涉密的應該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評價意見措辭要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際領先、填補重大空白”等詞語。
(四)提交的學術成果、科研總結、結題、驗收、鑒定報告、項目申報書、參評獎項的材料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不得弄虛作假,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九條不得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偽造與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數據、結論或引用資料等行為。
(二)抄襲與剽竊: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
(四)不當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發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學術承諾中代其署名等行為。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評價過程中故意夸大或貶低成果價值;對應經而未經學術同行評議或有關機構鑒定、評審、審批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體公布等行為。
(六)一書多版或一稿多投:1部著作(或其主要內容)在2個以上出版社出版,套號出版著作;1篇稿件(或其主要內容)在2個以上學術期刊發表。
(七)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三章 處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接受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并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有提倡弘揚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規范,推進學術道德、學風文明建設,并對師生員工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的職責。
第十二條對發現有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根據既定程序進行認真嚴肅的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向師生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十四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可向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進行書面舉報。
(一)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后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詢,在15個工作日內,對于可能涉及學術不端的行為,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進行調查。
(二)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參與調查的人員不應與被舉報人或舉報人存在親屬等密切關系。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三)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并于6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委員會。
(四)校學術委員會將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書面調查報告被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報告的不同意見。
(五)校學術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與處理意見,結果須以無記名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
(六)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并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第五章 處理與申訴
第十五條學術不端行為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由有關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處理,違反有關項目管理規定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處理,但均不能免除學校的處分。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對于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民法通則》和《專利法》等有關法律中的條款,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校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個人可視其行為和情節,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一)通報批評;
(二)撤銷科研項目并追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
(三)取消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
(四)暫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五)取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范的學生,應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具體處罰方式和程度由教學、學生管理部門單獨作出。
第十九條校學術委員會研究決定處理結果,并將審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如果被舉報人對審議結果有異議,可申請校學術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重新審議。
第二十條院長辦公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正式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并撤銷所有通過該項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相關資格和獎勵。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后10日內向校有關職能部門書面申請復議。校長辦公會在30日內對案件作出復議或不復議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在作出決定前,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經校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調查審議,確認舉報失實的,學校及相關方面有義務維護被舉報人的名譽和其他權益。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校內舉報人,由校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試行)由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試行)經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