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7〕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規范學校科技成果的轉化管理工作,調動我校廣大教師和各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本校教師承擔的國家、地方、企業項目或利用學校品牌、資金、物質、技術、人力、場地等無形資產或有形資產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含專利,下同)。凡本校教師任職期間,以任何方式所獲得的與本校研究技術相關的成果,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均歸學校所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收益”是指該成果轉化產生的一切權益,包括轉讓費、許可費、技術入股的股權和與該成果相關的所有權益。
第五條 學校鼓勵成果完成人(課題組)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施科學和規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收入,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文件規定,依據合同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國家和學校的利益,服從學校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科研處負責校內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發布信息的搜集、整理,負責組織學校相關單位或成果完成人(課題組)開展成果轉化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產生的技術股份的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相關單位應采取積極措施,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隊伍組織、技術支撐環節等方面加強協調并給予必要的支持,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九條 成果完成人(課題組)不得將職務技術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可自行轉化成果,但應事先向學校科研處報告并與學校簽訂協議,依法保證學校應該享有的權益。
第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形式由需求單位、科研處和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第十一條 科研處根據有關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代表學校簽署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合同實施單位或個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實施單位或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包括對外提供技術資料)時,應當注意登記并保存有關記錄。
第三章 技術權益
第十三條 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以合同形式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學校所有;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但需經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條 學校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簽訂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成果。技術交易管理機構或者中介機構在為我校從事技術代理或者服務中,對知悉的有關技術秘密負保密義務。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轉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進入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按照本辦法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 收益分配按如下辦法執行:
(一)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現金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學校占30%、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占70%(可根據本人意愿作為個人獎勵或者科研經費,作為科研經費部分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技術轉化后產生的經濟糾紛,也按此比例承擔相應的經濟風險。學校將所獲收益的40%,用于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二)成果完成人(課題組)自行創辦企業實施成果轉化的,經學校和成果完成人(課題組)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約定學校在企業享有的股權或出資比例,或者學校以科技成果轉讓的方式直接取得現金收益。
(三)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學校占30%、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占70%。
第十七條 成果完成人(課題組)之間的收益分配由項目主持人確定。
第十八條 鼓勵校內外人員對我校科技成果轉化進行中介,與中介的合作由科研處統一管理,中介人員可以在轉化收益中提取不超過5%的中介費用(其中學校承擔30%,成果完成人承擔70%)。
第十九條 在成果轉化中獲得報酬和獲得學校獎勵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的,學校責令改正;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學校有權對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校教師違反本規定及知識產權保證書規定,泄漏技術秘密,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學校知識產權權益的,學校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