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9]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各項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實的關鍵環節。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財字[2007]18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
第三條 本細則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學院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引導學生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認定對象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學生的思想表現、學習成績和經濟困難程度,力求客觀、公正,謹防錯評、漏評,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檔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書記或副書記為組長、輔導員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和審核;以年級(或班級)為單位,成立由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要在本院范圍內公示。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建檔期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臨時組建指導巡查小組進行指導督查。
第三章 認定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九條 認定標準參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
(一)一般困難學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養費低于210元/月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二)困難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月生活費低于180元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困難學生:
1.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農村學生;
2.城鎮下崗職工子女;
3.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4.直系親屬長期患病在治療的;
5.單親家庭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6.家庭遭受較嚴重災害的一般貧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經濟存在較嚴重困難的。
(三)特殊困難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月生活費低于150元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無經濟來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學生本人殘障;
3.無經濟來源的孤兒或“事實孤兒” ;
4.城鎮雙下崗職工子女;
5.直系親屬是危重病人,需要長期自費治療的;
6.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少數民族貧困學生;
7.多個子女同時就讀的貧困家庭子女;
8.受災的貧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經濟困難的。
第十條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專科生(含高職);
(二)品行端正,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三)學習勤奮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
(四)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應條款。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能認定為經濟困難學生:
(一)購買或長期租用微機、相機(專業學習除外)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者;
(二)購買高級通訊、娛樂電器(如高檔的手機、Mp3、Mp4等)、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的;
(三)節假日、假期經常外出旅游的;
(四)有吸煙、酗酒不良習慣的;
(五)家庭經濟狀況已好轉,有與家庭經濟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新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進行,次年5月進行資格復查和局部調整,調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的10%以內。其他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進行,11月份進行資格復查和局部調整,調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的10%以內。每年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需要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在校學生,可自行從學校學工在線網站下載《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同時提供縣級(含縣級)以上民政、醫療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真實材料(包括傷殘證明、特困證明、撫恤對象等)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不再提交《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三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安排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學生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收集《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做好審核和民主評議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各學院年級(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開展具體認定工作:
(一)輔導員對學生所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二)輔導員組織召開專題年級(或班級)會議,采用民主方式推選本年級(或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候選對象,候選對象人數不超過班級人數的30%。按照學校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參考《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民主評議參考內容》(見附件1),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民主評議表》(見附件4),由輔導員和學生代表共同初步確定本年級(或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并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第十五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根據各班評議結果,充分征求各評議小組組長意見,綜合平衡后,確定本院認定推薦名單,并以適當形式,在本院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各學院對于存在異議的情況,要在認真調查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更正,最終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推薦名單。各學院公示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名單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并組織所推薦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其個人相關信息導入學校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信息檔案(見附件5)。
第十八條 每年5月份和11月份,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局部調整時,仍然按照本細則中所規定的認證程序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學校每年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抽查,存在下列情況者,將取消當年度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一)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二)取得認定資格后,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經調查在申請認定經濟困難學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取消當年度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學生,將不能享受當年度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情節嚴重的,學校將根據學生管理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民主評議參考內容》
4.《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民主評議表》
5.《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 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