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5]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或其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通過注冊取得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含高職生)。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
第四條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工作組織。
第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為單數,人數為5至11人,設主任委員1人,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擔任,委員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各職能部門、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教師、學生代表組成。對于申訴處理結果,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記入筆錄。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有權要求各系(院)、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召開聽證會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七條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做出處理意見三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八條學生申訴的提出。
學校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應出具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決定書應當包括處理意見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要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理由及要求,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即向學校遞交申訴的日期)。
從處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條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方提出學校原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做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十條對學生申訴的受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三)對于申訴材料不齊備的,要求其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一條受理申訴的處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申訴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維持原處理決定、變更原處理決定和撤銷原處理決定等不同的處理意見,并將復查決定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山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申訴處理意見要對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和退學處理決定做出變更、撤銷原處理決定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申訴處理意見要對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決定進行變更、撤銷的,須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學生工作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申訴處理意見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送達申訴人和原決定做出機構。
第十六條在申訴和處理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對聽證參加人進行調查詢問;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詢,也可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六條由學校學生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