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7〕5號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外辦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17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外辦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廳字〔2016〕30號)要求和有關規定,現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校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執行學術交流合作任務。
(一)學術交流合作主要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
(二)教學科研人員指學校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含退離休返聘人員),以及在學校及二級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上述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執行前項明確的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學術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臨時出國,執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實施辦法》(魯工美院辦字〔2014〕30號)和現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政策。
第三條學校黨委對全校的外事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負有監督責任。分管外事的校領導負責指導和審批全校教學科研人員的因公臨時出國工作,教務處、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任務審核工作,組織部、人事處負責人員審查備案工作,財務處負責經費審核工作。
第四條我校的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要著眼于國家發展大局和學校教學、科研實際需要,為建設特色鮮明、國內行業領先、國際有一定影響,培養多層次創新型應用設計人才的高水平藝術與設計大學的目標和任務服務。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各部門和單位每年12月初報本部門本單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下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附件1),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匯總上報院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并將按照會議研究通過的學校年度計劃執行審批和派出工作。未列入年度計劃,特殊情況確需因公臨時安排的學術交流合作,應至少提前2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
(二)教學科研人員根據學校年度出國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應在出國前2個月填寫《因公臨時出國申請表》(附件2)和《因公臨時出國預算審批意見表》(附件3),并經所在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初審同意后一起提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三)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將對出國性質(是否屬于學術交流活動)、出國任務的必要性(尤其是臨時出國計劃)、出國安排的合理性(應附較詳細的日程安排)、出國任務的真實性(應附邀請函及翻譯件)、與年度出國計劃相符性等進行審核,并會同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外事校領導進行審批。
(四)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需經學校人事處簽署意見,科級以上干部還需經學校組織部簽署意見,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政審手續及相應請假手續,校級領導需經校黨委會研究批準后再按規定程序報省委組織部審批。教學科研人員在校內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到學校紀委備案。
(五)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申請通過學校審核后,因公臨時出國信息將通過學校內部局域網進行公開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部門/單位、職務/職稱、出訪地、任務、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方情況、經費預算和來源等。公示期限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辦理報批手續。
(六)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協助教學科研人員填寫、整理和匯總報批材料并負責辦理批件。申請人持批件及其他所需材料自行辦理因公護照、出國簽證,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供咨詢服務。
第六條經費管理及核銷
(一)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實行經費預算管理,執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先行審核制度。教學科研人員提交《因公臨時出國預算審批意見表》,經出訪經費來源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提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初審,并由學校財務處審批。經費審核意見將作為開支核銷依據。
(二)學校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只用于校級層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經費(含出國手續辦理費用)從教學經費、科研經費中支出,或由個人承擔。經費支出應按照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教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執行。
(三)教學科研人員應在返回后一個月內核銷費用,并嚴格按照批準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核銷。在外停留天數包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按自然日計算。如遇極端天氣、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在外停留天數增加的,可報銷往返國際交通費用,所超出天數費用,按實際情況確定報銷額度。國際機票需根據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魯財采〔2015〕1號)文件規定購買。
第七條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持因公護照。特殊情況需持普通護照出國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并出具批準文件?;貒?日內,因公護照交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科級以上干部普通護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組織部門保存,其他人員普通護照個人保存;回國后30日內(寒暑假后延),到學校紀委履行注銷手續。
第八條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出訪報告(或出訪總結)及相關影像資料等一式兩份提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出訪經費的主管部門,并上傳學校網站,接受群眾監督,實現出訪成果共享。出訪報告應詳實描述出訪過程,內容包括在外學習和交流合作經歷、任務完成情況、訪問成果、心得體會及成果落實計劃等,并作為經費主管部門對其年度考核和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自覺維護國家形象和學校聲譽,自覺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保密規定,注意做好個人安全防范。遇到突發事件或發生重大問題時,應立即向學校和我駐外使館請示報告。
第十條加強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有效監管和責任追究。學校有關部門應嚴格履行職能,把好相應的審查關。對教學科研人員以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不按報批內容、路線和日程出國,弄虛作假,以及其他違反外事和財務紀律的違規違紀行為,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將嚴肅追究責任,并依規依紀懲處。對因管理不善、濫用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境管理工作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解釋。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1.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部門/學院)20××年度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表
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預算審批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