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4〕3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國有資產管理,規范我校國有資產管理行為,根據《山東省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教財字〔2011〕6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劃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內部管理體制,實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資產管理處作為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執行歸口管理、各使用單位具體管理使用的三級管理體系。院長作為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護和管理學校國有資產的職責,確保學校資產科學配置、有效利用和資產的安全完整。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并負責建立資產管理員崗位責任制。資產使用人按要求使用、檢修、養護資產并協助資產管理員做好使用情況和檢修保養情況記錄,確保資產的壽命和使用效率。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現學校資產、資源的整合優化與共享共用。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決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領導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政策依據和建議方案;
(二)負責對學校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研究決定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負責對學校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六條資產管理處是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具體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檢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教育主管部門和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我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學校資產管理隊伍的建設,監督、指導使用部門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校資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我校資產購建、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
(四)負責我校資產的賬卡監督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五)辦理我校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我校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的保值、增值;
(七)負責我校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
(八)對學校及其下屬省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土地證和房產證實施監督管理;
(九)接受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指導,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決定并向其報告有關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部門、單位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的具體使用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管理員崗位責任制;
(二)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并根據國有資產規模配備思想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專(兼)職資產管理員,確保所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各實驗室需設一名實驗室資產管理員;
(三)申報購建計劃,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參與招標、采購,并負責具體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維護保管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單位資產的入庫、變動、報損、報廢、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本部門、單位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利用和資產的安全完整;
(七)接受學校資產管理處的監督、指導,及時匯報本部門、單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條學校各部門、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均建立賬簿,分類登記,杜絕賬外資產存在。不論以何種形式取得資產,都要以公允價值準確、及時入賬。對文物、藝術品等暫時無法確認價值的資產,詳細登記造冊,建立專項檔案。
第九條學校各部門、單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珍版圖書,或者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應當并按照規定的日期制定本單位年度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并上報資產管理處;資產管理處負責公開招標,并嚴密合同手續,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在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資產要進行政府采購。
第十條學校對于現金、各種存款等流動資產,按照財務的相關規定管理。對固定資產及存貨各部門、單位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入庫、驗收、借用、領用、保管、修繕、養護制度,使用情況檢查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逐一登記,實行許可認證制度,并定期檢查清理,對損害學校權益的,應依法收回使用權。
基建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屋、土地的確權手續,收集有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各部門、單位應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盤盈或者盤虧的資產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各部門、單位應對積壓、閑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資產及時提出調劑申請,經資產管理處審核通過后調劑處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四條各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章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是指高等學校在確保職能正常履行和健康發展的前提下,以獲取經濟利益和服務教學科研為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占有的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將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渡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方式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內部經營等,其國家所有的性質不變。
第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實行審批制度。各部門、單位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風險論證和效益論證,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報省教育廳審核或審批。資產管理處負責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的報批工作。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國有資產予以有償使用。
第十七條擬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申請有償使用;涉及法律訴訟的資產,訴訟期間不得申請有償使用。
第十八條學校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實行專項管理、建賬登記,在年度財務報告、年度國有資產報表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中對相關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條學校依據本辦法規定,可以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包括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
(一)對外投資的方式包括:
1.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與其他出資人共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對外投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政府扶持發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觀實際的良好收益預期。
3.與我校教學、科研業務密切相關,有利于學校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除國家另有規定,我校對外投資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1.購買股票、期貨。
2.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資。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四)學校占有的下列資產可以用于對外投資:
1.事業基金。
2.閑置實物資產。
3.無形資產。
(五)學校占有的下列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
1.財政撥款和專項財政撥款結余。
2.如有國外貸款,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由該項貸款形成的資產。
3.履行教學科研職能和發展教育事業正常需用的資產。
4.省教育廳認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
(六)對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單位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申辦資料,向資產管理處提出對外投資申請。
2.資產管理處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擬投資方式的科學性、擬投資資產來源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3.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資產管理處報省教育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批。
4.學校依據批復文件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和賬務處理等相關事宜。
(七)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因資產不可分割,評估價值超過注冊資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資經濟實體收購;或者記入被投資經濟實體的資本公積金,但其他合作方應當按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同比增加資本公積金。
(八)各部門、單位申報對外投資事項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報告。
2.擬投資事項可行性論證報告。
3.擬設立經濟實體章程。
4.擬合作方聯合草簽的意向書、協議書或合同書。
5.擬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產權證明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6.本單位決定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7.本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8.擬合作方有效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簽名,注明與原件一致)。
9.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對被投資經濟實體的監督管理職責,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資權益。
(十)我校對外投資的經濟實體,使用我單位占有的房地產資產,且不作為對該經濟實體投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資產租賃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學校依據本辦法規定,可以將占有的資產對外出租。對外出租應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活動,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
(一)下列資產不得對外租賃:
1.正常需用的資產。
2.租賃期限未滿的資產。
3.未取得產權共有人同意的資產。
4.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資產。
5.海關監管期內的儀器設備。
6.國家政策規定不得對外出租的其他資產。
(二)學校資產租賃采取公開招募的方式選擇承租人。不便于公開招募的,以協議方式定向租賃,租賃價格不得低于經中介機構評估價格或市場公允價格。
(三)學校資產對外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合同,資產租賃合同包含下列內容:
1.承租人租賃資產用途。
2.承租人對所租賃資產的安全、維護和修繕責任。
3.租賃價格及租金具體支付方式、支付時限。
4.違約責任。
5.合同期限。
6.確保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約。
(四)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確需超過3年的,每2年一個檔期,分期分檔確定租賃價格,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個支付期前支付。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高等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含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配置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注銷。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含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調撥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為前提。
第二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實行審批制度。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資產管理處審核,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或者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涉及法律訴訟的國有資產,訴訟期間不得申請處置,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是:單位或部門申報、審核審批、資產評估、資產處置、上繳收入、處置結果備案、賬務處理、產權登記變更。
第二十五條學校處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機動車輛(不含摩托車)等國有資產,按本辦法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產籍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有資產可以申請處置:
(一)經技術鑒定已喪失使用價值的資產;
(二)按照國家規定強制報廢的資產;
(三)盤虧資產;
(四)閑置資產;
(五)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六)因技術原因不能滿足本單位工作需要的資產;
(七)抵頂債權債務的非貨幣性資;
(八)繼續使用不經濟的資產;
(九)在不影響我校正常開展業務的前提下,權屬關系變更能夠帶來更大經濟效益或者能夠減少經濟損失的資產;
(十)按照國家規定以舊換新的資產;
(十一)法律上所有權已經喪失或者無法追索的資產;
(十二)因學校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需要處置的資產;
(十三)依據國家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申辦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資產處置的原因說明及有效證明;
(三)資產盤點表;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資產處置審批程序
(一)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向資產管理處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資產管理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資產處置鑒定并在《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
(三)資產管理處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報批手續;
(四)資產管理處根據批復文件對資產進行處置,并按規定將收入上交學校財務部門,按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五)資產管理處、財務處進行相關賬目處理及歸檔。
第二十九條審批權限
下列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并轉報省財政部門審批:
(一)房屋建筑物;
(二)貨幣性資產(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
(三)對外投資(含股權);
(四)單項賬面原值10萬元以上機動車輛;
(五)單項賬面原值20萬元以上無形資產;
(六)單項賬面原值20萬元以上通用及專用設備;
(七)批量賬面原值30萬元以上存貨;
(八)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
其它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我校自行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于以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的,經省教育廳批準可采取協議轉讓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學校按照省教育廳批準的資產處置方式處置國有資產。經批準以有償轉讓或者置換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一般應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其資產評估結果是處置資產作價的參考依據。意向轉讓價格低于評估價值90%的,應當報經省教育廳批準,未報經批準不得轉讓。經批準報廢或者報損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渠道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均按違反財經紀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在資產移交前,除另有規定外,原占有、使用部門、單位負有相關資產安全完整的保管責任。
第六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四條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進行登記,核發《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依法確認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和單位占有使用權的管理行為。
第三十五條產權登記以“產權清晰”為準則。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并在經批準的暫緩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學校名稱、住所、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二)學校性質、主管部門;
(三)學校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
(四)學校主要資產價值和實物量情況;
(五)學校資產經營(有償使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七條產權登記實行年檢制度,其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單位資產價值量、重要資產實物量及權屬的增減變化情況;
(三)單位資產處置情況;
(四)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管理情況;
(五)其他應檢查事項。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每年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產權登記”檢查。產權登記及年度檢查由學校資產管理處統一組織申報、辦理,各部門、單位積極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妥善保管《產權登記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懂a權登記證》遺失或者毀壞,學校應及時在指定媒體公告或出具經省教育廳認定的書面說明后,按照規定向省財政部門申請補領。
第三十九條學校發生以下情形,需出具《產權登記證》:
(一)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三)申請處置國有資產;
(四)資產評估核準和備案;
(五)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抵押;
(六)改組、改制;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事項。
第四十條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學校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省教育廳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二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二)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三)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學校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原則上一年一次。學校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監督檢查、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學校內部各級職能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和個人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學校將定期檢查各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并根據檢查情況進行獎懲。
第四十七條對取得如下成績之一的部門、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 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 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八條各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學校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資產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嚴重損失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擅自提供擔保的。
(五)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七)對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任務不認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時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五十一條涉密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關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