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6〕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學校專項資金預算的嚴肅性,保障學校各項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學校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有效并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設工程、設備購置、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人才引進及師資隊伍建設、大型修繕等項目。其資金主要來自于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學校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使用、監督、考核各環節應當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遵循依法管理、科學公正、績效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各個項目獨立運行管理,各項目之間不得混淆使用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突出重點、保證效益,不搞平均主義。
第五條 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是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對項目的審查、立項、執行到完工,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與考核。
第六條 學校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的深化論證和預算編制、監督專項資金的執行及績效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項目,保障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的有效使用和績效達標。
第八條 學校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學校紀委、監察處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專項資金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報包括校內各單位向學校申報的校內專項資金和學校向省級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申報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結合本單位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以及學校的財力狀況,遵循科學規范、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科學論證、厲行節約的原則,對所申報的項目從實施背景與必要性、實現的預期目標或效益、項目主要內容及實施方案、項目支出預算等方面進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規定格式編制專項資金申請書,隨中期財務規劃及年度預算一并上報學校財務處。
第三章 專項資金立項及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 學校財務處匯總各單位專項資金申報情況,區分校內專項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的范圍,完善申報材料,必要時召集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深化論證后,報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校內各單位的立項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和研究,提出對專項資金立項申請的具體意見,報院長辦公會、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權限:財務處將匯總的專項資金報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專項資金預算方案;30萬元以上的專項資金報校長辦公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專項資金報校黨委會審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批準后,學校財務處將編入年度預算和中期財務規劃,作為各階段預算執行的依據,專項資金實施單位應及時組織實施并確保在執行期內完成。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項目執行期限(年度),期滿未實施的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應當在執行期滿前,由專項資金實施單位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序進行審批。
因項目撤銷未使用的資金和招標后的結余資金須由學校財務處統籌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對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學校財務處在下達預算時明確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項目負責人根據學校通過的項目建設總體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具體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實際需求編制用款計劃。納入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由學校招標辦公室編入政府采購計劃,辦理和組織政府采購;符合自行采購條件的由招標辦公室組織招標采購。專項資金實施單位不得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擅自變更項目和資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新增、變更、撤銷項目或改變資金用途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權限逐級上報,按照專項資金審批程序進行審批,重大變更事項應當報校黨委會批準。經審批后,財務部門方可上報主管部門調整預算。
第二十條 凡未按規定程序報批、隨意改變項目資金用途的、超出預算金額的,校招標辦公室不予招標,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財務部門不予付款。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自負。
第二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監督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主管單位要認真進行總結,對項目進行績效考核。對于資金來源涉及財政撥款的、大型維修和數額較大的項目,根據項目審批要求,編寫項目完工報告,報送財務處,辦理結項手續。
第五章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在申報專項資金預算時,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準確反映預期實現的產出和效益。專項資金審核通過后,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向省財政部門申請獲批的專項資金,應按照相關要求,認真進行績效自評,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資金管理和確定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達不到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視情況經相關程序批準后進行調整或撤銷。
第六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財務、資產、審計部門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預算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審計條例對專項資金項目的招標、實施、付款等環節進行管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對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批復項目及預算執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對上級專項資金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財務處對專項資金借款、報銷進行審核,按照財務報銷管理規定進行付款。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問效制度,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財務、資產部門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八條 對在專項申報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冒領和騙取專項資金行為、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學校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將依照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9日印發的《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