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6]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申報和完成各類科研項目的積極性,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項目資金,推動在研項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科研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學校對通過政府和科研機構等渠道爭取到的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給予一定的配套經費支持。為此特制定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科研項目配套經費(以下簡稱“配套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章經費配套范圍
第二條科研項目是指以有效文件為依據獲得的縱向科研項目。
第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是“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項目負責人應為學院在職教學科研人員。
第四條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縱向自籌經費項目亦適用此管理辦法。
第三章配套經費來源及支出范圍
第五條學院每年從財務綜合預算中統一安排配套經費,暫定每年投入不低于50萬元。每年年底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安排統一匹配一次。配套經費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配套經費資助申請,學院科研處將上報的申請材料匯總后提交院學術委員會進行審核,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配套經費的開支范圍為:儀器設備購置費、原輔材料費、檢測費、文獻檢索費、鑒定費、評審費、會議費、 圖書資料費、辦公用品、儀器設備費、差旅費、知識產權事務費、打印復印費等因開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必須開支。
第七條獲得資助的各級各類人文社科項目配套經費中用于購買圖書的費用開支不得少于總資助經費的20%;獲得資助的各級各類理科項目配套經費中用于購買儀器設備的費用開支不得少于總資助經費的30%。
第八條配套經費必須用于科學研究,不得用于其他非研究性用途以及與本項目無關的開支。
第九條因故中止實施的課題,已撥經費從項目負責人工資中扣回,未撥經費終止撥款。
第十條配套經費借款人務必在科研課題結項時沖銷借款。
第四章 配套經費的管理
第十一條科研項目配套經費的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經費支出要符合有關財務審計規定,各項支出均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由科研處審核同意后,由財務處審核報銷。
第十二條科研項目配套經費不得用于勞務費、補助工資、勞保福利、基建及課題需要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條由配套經費購置的圖書資料必須在圖書館編目、入庫,項目負責人持圖書館開具的已入庫證明到財務處報銷經費。
第十四條購置的儀器設備,必須由項目所在單位辦公室統一登記,單位負責人簽字,并按國資管理有關規定填寫入庫單和固定資產單,辦理有關驗收、入庫等固定資產登記手續后,方可到財務處報銷經費。
第五章配套經費數額
第十五條國家級立項有資金項目按實到經費的200%配套經費;省部級有資金項目按實到經費的100%配套經費;廳局級(院級項目除外)立項有資金項目按實到經費的30%配套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無資金項目按照當年同類別的院級項目給予配套經費資助。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科研處按規定從科研項目配套經費中提取5%的管理費,用于公共支出。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凡2006年度起進入學校的新項目均適用本規定。與本辦法相悖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并適時提起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