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9]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規(guī)范貸款資格審核程序,根據(jù)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教財字〔2009〕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助對象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資助對象獲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主要用于其在讀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在讀學生當年在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再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四條 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二級學院分別負責落實。
第二章 資助對象條件
第五條 資助對象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均在本省同一個縣(市、區(qū));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農(nóng)村特困戶和城鎮(zhèn)低保戶、重病戶子女優(yōu)先資助。
第三章 貸款控制額度下達
第七條 每年3月初,山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下一學年貸款控制額度下達給我校,對在校學生的貸款控制額度根據(jù)學校學生數(shù)扣除當年畢業(yè)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數(shù)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四章 新生貸款資格審核
第八條 對參加高考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貸款資格審核,由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級中學具體落實。
第五章 在校生貸款資格審核
第九條 對在校生的貸款資格審核,由我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級學院具體落實。
第十條 每年4月底前,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完成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基礎上,在貸款控制額度內,將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信息錄入山東省生源地助學貸款數(shù)據(jù)采集系統(tǒng),并將數(shù)據(jù)直接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見附件1)。對入學時已經(jīng)通過新生貸款資格審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原則上不再進行貸款資格審核,但應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每年6月10日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我校報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確認后的學生信息分類下發(fā)給我校。
第十二條 每年6月底前,學校向審核確認后的貸款學生開具貸款證明(見附件2),并發(fā)放申請表(見附件3)。在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憑申請表、高校貸款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與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起到縣(市、區(q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手續(x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將取消當年度的貸款申請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將根據(jù)學生管理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一)因違反校規(guī)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二)生活不節(jié)儉、鋪張浪費,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經(jīng)調查在申請認定經(jīng)濟困難學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附件:
1.山東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信息匯總表(高校在校生)
2.山東省高校在校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證明
3.國家開發(fā)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適用于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