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6〕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招聘工作,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原人事部令第6號)、《山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程》(魯人社發〔2015〕6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校事業編制崗位工作人員,除國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全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程序: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招聘方案、招聘簡章備案;
(三)公布招聘簡章,面向社會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四)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五)考試、考察;
(六)體檢;
(七)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八)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章 制定招聘計劃
第五條 各單位根據教學、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每年12月前做好下一年度用人計劃。用人計劃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人事處。人事處負責對各單位用人計劃進行匯總,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擬定招聘計劃,按規定程序上報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定。
第六條 人事處根據學校審定的招聘計劃,制定學校公開招聘方案和招聘簡章,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章 公布招聘信息
第七條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布招聘信息。公布的招聘信息應當符合公開招聘工作的規定要求,崗位資格條件應當科學合理,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八條招聘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校的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招聘人數;
(三)應聘人員條件;
(四)招聘辦法及考試、考察的時間、內容、范圍;
(五)報名時間、方法途徑;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學校公開招聘信息公布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學校網站上同時公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一并公布。招聘信息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校選派專人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確定符合招聘條件的人員,并對資格審查結果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資格審查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嚴格按照公開招聘簡章中確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堅持統一標準,統一尺度。學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貫穿公開招聘工作的全過程。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公布的招聘簡章中規定的開考比例確定招聘計劃,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取消或核減招聘計劃。對緊缺專業崗位公開招聘報名后形不成競爭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第五章 考試和考察
第十三條公開招聘采取筆試、面試、測試、現場操作、考察等多種方式進行。考試內容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筆試、面試考務工作嚴格按照考務有關規定執行。
招聘初、中級崗位人員一般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
招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和急需的高層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采取專業測試、答辯、試講、面談交流等方式。
第十四條 嚴格筆試組織程序。試題命制根據招聘簡章制定命題工作方案,明確有關要求,筆試考務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面試人選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按照招聘崗位的招聘計劃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除引進的高層次和緊缺專業技術人員外,面試人選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由學校根據崗位條件確定。
第十六條 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取消招聘崗位;達不到招聘比例的,按照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面試人選面試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棄權。經審查不具備應聘條件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棄權或取消面試資格造成的空缺,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根據招聘崗位和招聘人數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并按照規定程序面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面試重點測評應聘者的崗位適應能力,主要考察應聘者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專業測試、情節模擬、試講、答辯及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具體方式根據崗位特點和專業要求確定。
第十八條面試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面試方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備案;
(二)面試試題命制及準備相關測評材料;
(三)組建面試考官小組;
(四)實施面試;
(五)公布面試成績。
第十九條面試方案包括面試的原則、形式、內容、程序、時間、地點和成績計算方法,面試考官的組成以及監督辦法等。面試前學校將面試方案中考生須知的信息告知考生。制定面試方案時,保證同一崗位的考生由同一組考官、在同一天內進行面試。
第二十條 堅持面試工作方案備案制度。學校將面試工作方案在面試開始前一周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并嚴格按照備案的面試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面試考官小組由本校和外聘考官組成,其中,專業技術崗位面試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在考官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聘考官中的一線專業技術人員)。面試考官小組人數為奇數,一般為7、9、11人,面試考官小組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二條對學校有監督權限的紀檢監察人員不得擔任面試考官。面試考官和工作人員凡與應聘人員有規定的親屬關系、同事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須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面試成績實行百分制,按評分標準評定。按照每個測評要素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后綜合計算平均成績的辦法,確定應試人員面試成績。面試成績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尾數四舍五入。面試成績必須經考場監督人員簽名確認,在每個崗位或每場面試結束后,由主考官當場向應聘人員宣布。
第二十四條 考試總成績一般按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尾數四舍五入。根據考試總成績,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確定進入考察范圍人選。面試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崗位,按招聘簡章中設定的面試合格分數線執行,達到合格分數線的進入考察范圍。同一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出現總成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察,并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六章 體 檢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考察合格人員,按招聘人數1︰1的比例確定進入體檢范圍人選。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公開招聘體檢一般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和項目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應聘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自動放棄。應聘人員按照規定需要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九條對放棄考察、體檢資格或者考察、體檢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是否遞補,由學校在公開招聘簡章中予以明確。
第七章 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第三十條對考試、考察、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經學校集體研究,按照應聘人員考試、考察、體檢情況確定擬聘人員名單,并由學校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以及擬聘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三十二條 擬聘人員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學校提出聘用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備案手續;對反映問題影響聘用并查實的,不予聘用。
第八章 訂立聘用合同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公示合格的擬聘用人員,由學校提出聘用意見,并填寫《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情況匯總表》和《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規定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機關備案。符合聘用條件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放《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通知書》。
第三十四條 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后,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十五條學校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一般為12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學校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三十七條學校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公開招聘工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及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章 違紀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十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將直接解除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予以辭退: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受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后經查實的;
(三)不守誠信,隱瞞相關事實,導致學校作出錯誤判斷的;
(四)其他違反招聘要求和招聘程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95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18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程未予規定的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