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6〕1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根據《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 號)、《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魯人社發〔2015〕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競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約管理”的原則實施職稱評聘,完善管理、考評機制。
(二)堅持“六公開”原則。即公開任職條件、公開評聘辦法、公開申報人述職、公開申報人的評聘材料、公開申報人員名單、公開崗位數額,增強政策的透明度。
(三)突出業績、貢獻和自主創新能力評價。堅持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評聘的主要依據,重點向基層、一線傾斜,保持專業技術隊伍穩定,積極鼓勵中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四)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進行綜合評價的原則。定性評價包括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工作態度、民主評議情況等;定量評價包括學術水平、科研成果、教學成果、教學工作量及教學效果等。
(五)堅持按崗聘用的原則。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標準條件和規定程序組織競聘上崗。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黨委書記、院長為組長的職稱評聘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校職稱評聘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人事處負責。
第四條 各推薦單位成立以黨政負責人為組長的職稱評聘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班子成員、教研室主任及部分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職稱評聘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申報人員的推薦工作。
第三章 職稱評聘標準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學風端正,教書育人,團結協作,熱愛集體;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服從工作需要,積極承擔工作任務。
對出現教學事故、師德或學術道德不端等行為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教學科研基本要求
教師系列申報人員,一般要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工作量,教學效果優良,年度考核在稱職以上。其中申報教授、副教授的,還要系統地承擔過兩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是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教師外系列申報人員,要較好地履行現崗位職責,工作勤奮,成績突出,年度考核在稱職以上,具有相應的與本崗位工作相關的研究成果。在科研條件的把握上,既要看論文、著作、科研項目等數量的多少,又要對論文、著作、科研項目等的內在質量進行分析論證,以此確定申報人員的科研能力和對本學科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確定其真實的學術技術水平。
第七條 學歷要求
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應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國民教育學歷,非國民教育序列的畢業證書(如黨校、干部函授大學等證書)不予承認。學歷應是與申報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學歷,是后學歷的,須在取得后學歷后繼續從事該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方可有效(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除外)。申報晉升副教授,須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否則按破格條件掌握;不滿40歲申報晉升教授,須取得博士學位,否則評聘中按破格條件掌握。
第八條 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和教師資格證要求
根據國家和省文件規定,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聘的必要條件。申報中級及以下職稱時,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要求。申報高級職稱時,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為鼓勵教師不斷提升外語水平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學校對取得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證書的制定獎勵政策。競聘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新進教師須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書。
第九條 破格申報要求
對個別不具備規定任職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允許破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破格申報高校教師高級職務的,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高級職務破格申報指導條件(試行)》(魯人發〔2005〕18號)執行。
第十條 考評結合系列評聘要求
以考代評、考評結合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按上級有關規定通過相應的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后,學校視崗位情況擇優聘任。
第十一條 轉系列評聘要求
申報人員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與本人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不一致的,不允許申報晉升,只能轉系列評聘。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須在現崗位工作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方能申報評聘現崗位同級別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轉系列評聘取得同級任職資格一年以上方能申報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其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前后兩個崗位的任職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任職年限,其間取得的教學、科研業績也一并作為晉升評聘的成果條件。轉系列人員須按擬轉系列晉升同職務的條件和程序參加競聘,不占學校當年評聘崗位數。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要求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兩年內(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不得申報競聘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競聘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對考核結果優秀和稱職的,按學年進行量化賦分,計入量化總分。
第四章 評聘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個人申報。申報人員按照申報資格條件,根據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崗位、任現職年限以及教學、科研等情況提出申報。所申報評聘專業技術崗位,應與其所在崗位要求的專業技術系列相一致,不能跨崗位、跨系列、跨專業申報。申報人員要強化誠信意識,實事求是地填寫申報材料和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對因提供信息、證件不實或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責任自負。
第十四條 單位推薦。申報人在所在單位職稱評聘工作小組聽取申報人述職,并對申報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工作效果、水平能力等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是否同意推薦的意見及推薦票數。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人事處會同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處等部門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其中,反映教學工作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成果獎等材料由人事處會同教務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審查,反映科研工作的論文、著作、項目、科研成果獎及研創項目等材料由人事處會同科研處、研究生處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學校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學術檢索。根據上級要求,申報高級職稱人員提交的公開發表的論文必須進行學術檢索。學術檢索結果作為民主評議推薦的重要依據。學術檢索由學校統一組織,所需費用由申報人員自理。申報教授,提交的論文須是獨立或首位,著作須是本人著或譯著;申報副教授,提交的學術成果至少有一件是獨立或首位。申報人提交的每篇論文必須符合學校規定的檢測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為參評依據。
第十七條 材料公示。申報人員報送的評聘材料在審查通過后,學校將予以公示,進一步核實其真實性,接受廣大教職工監督。
第十八條 量化計分。學校職稱評聘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人的教學工作量、教學質量、教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研創課題、提交成果的學術技術水平、學年考核等情況進行量化計分,量化得分作為專家評議的主要依據。量化得分排名達不到學校規定比例要求的,原則上不進入下一個評審環節。
第十九條 專家現場評議。學校成立專家委員會,結合量化計分情況,對競聘人員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擬聘推薦人選。專家委員會由學校及校外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 結果公示。對專家委員會評聘通過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二十一條 聘用上崗。擬聘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的,學校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確定具體聘期,簽訂聘用合同。
對于超過核定崗位數的專業技術崗位,按照“適當超崗,多退少進”的原則,適當超崗評聘,但嚴格控制評聘數量,逐步調整達到規定崗位數。對于超崗聘用的人員,按所聘崗位兌現校內待遇,但無法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相關職稱信息、工資業務等無法進入省人事信息系統。
第五章 評聘紀律要求
第二十二條 嚴肅評聘工作紀律
學校嚴格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對弄虛作假和違反規定的申報人,將取消本年度參評資格,并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對違反規定營私舞弊的相關人員、直接責任人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令第 18 號)等規定嚴肅查處。
各評聘組成員對評聘工作負有保密責任。除了按規定應該公布的內容外,對參評人員的教育教學能力、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評議意見、評聘會議討論情況及評聘工作具體進程等均為保密范圍。
嚴防濫用行政權力干預職稱評聘工作。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嚴格按照《關于嚴格職稱評審規定嚴防濫用行政權力干預職稱評聘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字〔2014〕348 號)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回避制度
評聘工作實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及親屬時,本人應主動回避有關評聘推薦工作。
第二十四條 堅持異議期制度
評聘工作結束后,學校將把各崗位的推薦評聘結果予以公示,接受教職工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未予規定的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