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4〕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出國人事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派出國、自費出國留學及因私出國的我校在職教職工。
第三條公派出國包括國家公派出國、省公派出國及學校公派出國。
國家公派出國人員指由國家相關部委按照國家統一的派出計劃并獲得資金資助的出國留學人員,或由國家漢辦派出的公派漢語教師,或其它類型的由國家派出的訪問、交流、學習人員。
省公派出國人員是指由省政府、教育廳等按照省統一的派出計劃,獲得資金資助出國攻讀博士學位、進行高級訪問及專門課題研究的人員。
學校公派出國人員是指按照學校統一的派出計劃,執行學校出訪、留學和學術訪問任務的人員。主要包括項目考察、友好訪問交流、教師海外訪學、課程研修、學術交流、課程培訓等。
第四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教師為了提升教學、科研水平,擴大國際化視野,個人爭取到國外院校、科研機構的資金支持或由個人出資并經學校同意出國的人員。
第五條因私出國人員是指因個人私事訪問、探親、旅游等形式出國的學校在職教職工。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及教學科研工作需要,積極選派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出國學習。公派出國申請條件包括:
(一)政治立場堅定,品德優良,具有學成回國為我校教育事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在校工作滿3年。若再次派出,應回國后在校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有關規定。
(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各類公派資助項目的選派條件。
(四)能認真完成本職工作,教學效果好,近5年考核成績均在稱職以上。
(五)優先考慮來校時間長,師德表現好,考核成績優秀的一線骨干教師。
第七條自費出國留學申請條件包括:
(一)來校工作滿5年,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任務,近5年考核成績均在稱職以上。
(二)所在教學單位有當年報考研究生空余名額。
(三)申請留學學校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范圍,攻讀專業符合學科專業建設需要,且與本人現從事的教學科研方向一致。
第八條因私出國申請條件包括:
(一)符合國家公民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
(二)出國探親、旅游等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節假日期間。
(三)歸僑及其僑眷出國探親,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公派出國辦理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根據上級或學校下發的通知,教師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有關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二)單位推薦。所在單位根據申請人實際表現,集體研究后,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人事處審核。根據申請人的材料,結合所在單位推薦意見,人事處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或專家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議,報學校研究后擇優確定人選。
(四)人事處會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將推薦人員材料報有關部門審批。
(五)經批準成行的人員,在出國前1個月到人事處辦理以下登記備案手續:
1.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
2.提交錄取通知書或邀請函、出國留學外語考試合格證書、護照。
3.簽訂出國協議。
4.辦理其他派出手續。
第十條自費出國留學辦理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教師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擬留學學校、專業等相關材料。
(二)單位初審。所在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實際表現,結合本單位教學工作實際,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報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
(三)人事處審核。人事處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和所在單位初審意見,提出審核意見報學校研究確定。
(四)批準成行。經批準出國留學的人員離校前到人事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提交錄取通知書或邀請函、出國留學外語考試合格證書、護照等材料;簽訂出國留學協議。
第十一條因私出國辦理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由所在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簽署意見后交人事處。
(二)人事處審批。審批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節假日除外)。
第四章 相關待遇及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公派出國人員在規定的出國期限內,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工資待遇,校內津補貼停發。
第十三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執行以下待遇:
(一)所有工資津貼等經濟待遇全部停發,保留人事或勞動關系,連續計算工齡。
(二)給予3年全脫產留學時間。確有困難不能按時畢業者,應提前3個月向學校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最多延期1年。
第十四條出國人員未經學校同意延期,逾期3個月不返校者,按自動離職處理;經學校批準延期,自延期到期之日起超過2個月不返校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和外事紀律,遵守我國及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維護國家安全和尊嚴,維護學校聲譽。出國期間所發生的各類事件糾紛及所產生的費用由本人自負。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應主動與所在單位和人事處保持聯系,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匯報一次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出國人員按時回國后,15日內到所在單位報到上崗,并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留學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照復印件(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回國入境日期證明)。
(二)留學研修證明、留學訪學單位的鑒定材料、研修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等書面材料。
(三)出國留學研修檔案材料:《任務批件》及公派出國留學審批表、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四)取得國外學歷學位人員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學歷學位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出國人員必須履行回國服務期的義務。
第十九條凡經批準出國的科、處級干部,不論因公或因私,均應同時到組織部辦理請假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嚴格按考勤制度規定,做好出國人員管理工作,及時將出國人員情況,按月隨考勤表上報人事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同樣適用于赴港澳臺人員。
第二十二條與學校簽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