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黨辦字〔2016〕1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推動黨政領導班子民主、規范決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學決策水平,促進學校改革和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集體決策程序,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三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簡稱“三重一大”)。
第四條“集體研究作出決定”是指學校領導班子召開的黨委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做出決定。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五條重大事項決策,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的制訂、調整。
(三)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問題及綜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四)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制訂。
(五)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的審定、預算執行與決算報告。
(六)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和學術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
(七)學校學科、專業設置和調整。
(八)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九)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十)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校性的獎懲事項。
(十一)重要辦學資源配置、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重要資產處置等。
(十二)國內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十三)校園建設規劃及調整。
(十四)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五)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學校中層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一)學校黨政機構和學院、校級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黨政紀處分。
(二)研究決定副處級及其以上的后備干部推薦任職人選,區級及其以上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推薦人選。
(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二)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三)重大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項目。
(四)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公共服務。
(五)學校大型活動。
(六)其它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用于學校事業發展的銀行貸款。
(二)學校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未列入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額度支出。
(四)學校對外重大合同的審批、簽訂事宜(已作為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除外)。
(五)重大捐贈。
(六)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條調研論證。“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一)選拔任免重要干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
(二)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
(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凡提出討論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或主辦單位須在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并經分管校領導審閱認可。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由牽頭部門召集相關部門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有關議題材料、會議文件應按要求提前分送與會人員。
第十條議題提出。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
第十一條會議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二條會議表決。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會議記錄。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三重一大”決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在未批準公開前,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制度。集體決策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并進行督辦登記和督辦檢查。學校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按年度向省高校工委報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三重一大”決策考核評估制度。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凡屬下列情況,應根據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及情節追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二)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三)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五)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校內各部門、各單位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