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5]6號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學院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校內儲存、使用和銷毀、生產、購買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危險品,系易燃易爆物品、劇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
第四條:本制度由學院保衛部門和實驗室管理科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在校內儲存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危險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安排專人管理。
2、儲存危險品的儲存室(柜),應當設置通風、防爆、防火、防雷、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3、危險品應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
4、建立嚴格的入庫、出庫登記制度,定期檢查危險品有否變質、破損、殘缺。
5、儲存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危險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六條:在校內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危險品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2、使用危險品應當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3、使用完危險品后,應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4、每年定期匯報使用危險品的種類及數量。
第七條:銷毀、處理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銷毀、處理危險品,應制定銷毀、處理方案及確定負責人,報學院保衛部門同意,然后報公安機關及環保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
2、銷毀、處理危險品前,應嚴格登記出庫危險品的種類、數量。
3、銷毀、處理完危險品3天內,應把處理情況報學院保衛部門備案。
第八條:生產、購買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危險品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檢查。
2、從事生產危險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職業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3、生產或購買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學院保衛部門同意,經公安監督機關審批后,方準生產和購買。
4、生產、購買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對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衛部門報請學院,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制度由教務處實驗室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05年3月2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