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魯工美院字【2012】8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凡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所屬的相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對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學士學位授予應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的原則。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必須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學校學術水平較高的教學和科研人員及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1.制訂、修訂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2.審核學士學位授予資格;3.研究和決定學士學位授予資格;4.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5.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六條 二級學院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設分委員會主席一人(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其人選由二級學院推薦,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七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的職責:1.審查畢業生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2.審查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3.確定擬授予和擬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向學生公示,受理并審議學士學位評定過程中有爭議或特殊情況的相關材料,審核并簽署答復意見后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復議,并及時將復議結果通知學生本人;4.向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及必要說明;5.做好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八條 學士學位學術水平要求: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規校紀;2.在學校規定的彈性學習年限內,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總平均學分績點大于2.0(含);3.畢業論文、畢業創作(設計)成績績點大于2.0(含);4.學位英語、國家和山東省統測科目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1.未達到第九條各項條件者;2.在校期間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教育仍不悔改或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處罰者;3.在校期間考試作弊受到處分或其它違紀行為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且總平均學分績點小于3.5者;4.重修或補考學分達到16學分及以上,且總平均學分績點小于3.0者;5.在留校察看期內者;6.畢業論文、畢業創作(設計)被檢測為抄襲者;7.結業者。 第十一條 僅出現第十條中第3、4款要求而無法取得學士學位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總平均學分績點大于2.0(含),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1.在處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受到省級及以上獎勵者(限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省級及以上優秀學生干部)。2.考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者(憑錄取通知書原件)。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申請、審批程序:1.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按照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學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經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其他材料上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2.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的學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學士學位生效日期以學位證書簽發日期為準。3.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舞弊或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行為,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可取消其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士學位授予審查意見有異議者,可報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復議,學生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學士學位委員會評議決定。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后,對獲得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學士學位證書的編號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編制,集中加蓋學校鋼印及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印章。 第十六條 學士學位證書涂改無效,遺失不補。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級學生開始執行。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2年10月修訂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八條 學士學位學術水平要求: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規校紀;2.在學校規定的彈性學習年限內,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總平均學分績點大于2.0(含);3.畢業論文、畢業創作(設計)成績績點大于2.0(含);4.學位英語、國家和山東省統測科目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1.未達到第九條各項條件者;2.在校期間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教育仍不悔改或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處罰者;3.在校期間考試作弊受到處分或其它違紀行為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且總平均學分績點小于3.5者;4.重修或補考學分達到16學分及以上,且總平均學分績點小于3.0者;5.在留校察看期內者;6.畢業論文、畢業創作(設計)被檢測為抄襲者;7.結業者。 第十一條 僅出現第十條中第3、4款要求而無法取得學士學位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總平均學分績點大于2.0(含),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1.在處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受到省級及以上獎勵者(限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省級及以上優秀學生干部)。2.考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者(憑錄取通知書原件)。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申請、審批程序:1.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按照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學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經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其他材料上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2.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的學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學士學位生效日期以學位證書簽發日期為準。3.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舞弊或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行為,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可取消其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士學位授予審查意見有異議者,可報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復議,學生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學士學位委員會評議決定。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后,對獲得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學士學位證書的編號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編制,集中加蓋學校鋼印及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印章。 第十六條 學士學位證書涂改無效,遺失不補。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級學生開始執行。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2年10月修訂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申請、審批程序:1.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按照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學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經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其他材料上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2.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的學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學士學位生效日期以學位證書簽發日期為準。3.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舞弊或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行為,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可取消其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士學位授予審查意見有異議者,可報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復議,學生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學士學位委員會評議決定。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后,對獲得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學士學位證書的編號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編制,集中加蓋學校鋼印及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印章。 第十六條 學士學位證書涂改無效,遺失不補。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級學生開始執行。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2年10月修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學士學位證書的編號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編制,集中加蓋學校鋼印及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印章。 第十六條 學士學位證書涂改無效,遺失不補。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級學生開始執行。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2年10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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