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魯工美院字[2013]11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中層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指對本單位、本部門的經濟活動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對中層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與義務的監督、鑒證和評價的行為。
第五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接受指派或委托,在有關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有關中層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審計處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法規和審計紀律,嚴格按照審計工作程序,采取適當的審計形式進行審計。
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被審計人員和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按照審計工作要求及時提供審計資料,真實、全面、客觀地撰寫履行經濟責任的報告,并對提供的各種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學校研究決定后由學校黨委組織部委托審計處負責實施。
第二章 審計實施
第九條 審計處在收到組織部的委托審計通知后,成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明確審計組各成員職責,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學校有關中層領導干部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對學校中層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內容開展:
(一)對所主管的經濟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包括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和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各項財務收支情況;創收上交學校情況;經費和各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
(二)經濟決策情況。
(三)債權、債務情況和其他經濟遺留與糾紛問題。
第十一條 不同崗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應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崗位特點和委托部門的要求確定相關審計內容(見附件1)。
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步驟
(一)審前調查。
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領導干部(以下簡稱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審前調查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查閱檔案、收集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在充分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步驟和方法。
(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實施方案應明確以下內容:審計依據、被審計人員所在部門、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審計目標、審計的范圍以及內容和重點、審計要求、審計方式、延伸審計單位、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日期、審計組組長和審計組成員及分工、編制的日期及其他有關內容。
(三)送達審計通知書
1.審計處應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或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審計處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2.審計通知書發出后,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如實地提供有關材料。所提供材料包括:
(1)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內容應包括:管理職責范圍和分工情況,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利用資源開展業務的效益、效果情況,重大經濟決策及相關項目情況,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本人認為在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2)被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的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具體內容見附件2)。
(四)實施審計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可以運用以下審計方法收集了解有關情況:
1.查閱黨委、行政及有關部門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紀要、函件、通知等相關資料;
2.分別與副職、教職工代表及相關人員進行座談,聽取他們對被審計中層領導干部的反映和評價;
3.必要時可召開教職工座談會,廣泛聽取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了解有關情況;
審計處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遇有審計手段難以解決或涉及職責范圍以外的問題,應報告分管校領導,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
(五)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人員的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應征求被審計人員的意見。被審計人員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審計組,5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在接到反饋意見后,應認真調查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反饋意見進行答復和說明。
(六)出具審計報告等文書。審計處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后,經學校領導簽字批準,向委托審計部門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處發現的學校層面存在內部控制缺陷或者管理方面的問題時,可向學校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審計期限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履行的時間確定。一般情況下,任中審計從本職務任職開始至審計日,離任審計從本職務任職開始至不再擔任該職務之日。委托部門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必要時可以近兩年的情況為主。
第三章 審計評價和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遵循“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對其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在所管理的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時,應當在分析主客觀原因的基礎上,區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有關中層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的以下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1.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但在大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后果的失職、瀆職的行為;
4.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有關中層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基于其特定的職責而應當負有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
管理責任是指有關中層領導干部基于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而由自己負責管理的事項,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雖然有關中層領導干部按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于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方法,主要利用業績比較法、量化指標法、環境分析法、主客觀因素分析法、責任區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評價方法。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與紀檢、監察、財務、資產等部門共同構成學校經濟活動監督體系,經濟責任審計是經濟監督活動的重要內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上述部門配合完成。
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應報請學校研究處理,并經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后,對其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被審計人員及所在單位應認真落實審計報告或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認真分析問題產生原因,制訂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限期整改,并進一步健全完善規章制度,規范經濟行為。
第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審計處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接受審計委托的組織或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人員和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有關部門單位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魯工美院字〔2003〕24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一、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
(二)各項與本部門管理職能相適應的經濟管理制度、政務公開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對重大支出項目的專項資金是否實行專款專用;
(四)學校預算下撥和分配本單位的辦公經費、管理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本單位組織籌集的各類收入是否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有無私設“小金庫”,收受禮金、禮物,濫發錢物,損失浪費及公款私存等問題;
(六)各項支出是否納入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
(七)本單位的各類資產、設備的管理是否符合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
(八)本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九)其他所管理的與經濟職責相關的事項。
二、財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情況,在規范校內經濟秩序中所起的作用;
(二)學校預算的編制、調整和執行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科學、規范、有效;
(三)各項收支是否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控制、監督支出;
(四)在學校辦學經費的籌集、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是否逐年增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是否做到真實、完整、合法,有無亂收費、截留、擠占、挪用學校收入等問題;
(五)各項支出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對大額資金的支出有無監督控制措施,效果如何;
(六)資金的運作、管理是否符合規定并安全有效,有無亂設、出借、轉讓銀行賬戶等問題,現金、支票及有價證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七)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應收和預付款,是否有長期無法清算的債權、債務,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有無具體的處理意見,特別對長期應收、預付款是否督促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
(八)是否定期與資產、設備管理部門核對賬目,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九)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配合基建部門做好對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規定執行,是否對工程付款和結算等重要環節加強管理,效果如何;
(十)年度決算、財務報告和有關會計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并按規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資產、設備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所管理的財產、物資、設備等各類資產狀況是否到位,效果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二)各類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合同實施過程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
(三)設備的購置是否符合學校和上級的規定,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完備,批量采購物資、采購設備是否實行招標,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
(四)投資活動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投資管理及收益情況如何;
(五)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是否嚴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無截留、挪用情況;
(六)資產、設備處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有無賬外賬等問題;
(七)是否建立、健全設備的購置、領用、使用、保管、修理、轉讓、投資、報廢、清查等管理規章制度;賬目登記是否及時、完整、真實,賬、卡、物是否相符;是否按規定在每年年終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賬目;房產管理情況如何;
(八)設備變賣、報損及物資材料損耗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
(九)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四、學校基本建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項目投資計劃是否報經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審批,是否按批準的基建工程項目計劃和基建工程投資計劃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工作,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者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
(二)基建工程項目經費是否落實,籌集情況如何,是否真實、合法;
(三)工程設計、招標、對外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資采購合同等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四)設計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變更理由是否充分,變更對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計算是否準確,施工簽證是否真實,是否經過必要的程序;
(五)基建工程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經費使用效益情況,有無嚴重超概、預算工程項目和嚴重延誤工期情況,有無損失浪費;竣工項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
(六)工程竣工結算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經審計后結算工程款。
五、學校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對授權管理的財產物資等各類資產狀況是否清楚,是否保值增值,有無無償占用學校資產的情況;
(二)經費的籌集情況如何,是否逐年增加;收入情況如何,是否真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集資或截留、擠占、挪用學校經費和其他經費的問題;
(三)簽訂各項協議、合同是否合法合規,執行結果如何,有無損害學校權益的問題;
(四)是否按照規定對所辦經濟實體進行管理和控制,所辦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如何;利潤分配是否符合規定,能否足額向學校上交有關費用和利潤,能否按規定接受審計監督;所屬經濟實體與外單位簽訂的重大協議、合同等有無審批手續,是否合法、合規,執行結果如何;
(五)對下屬或掛靠單位的管理是否規范、到位、有效;
(六)對后勤財務進行管理的情況;
(七)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六、教學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對所管理的教育事業費中教學經費是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效益、效果如何;
(二)教學經費的分配、使用是否嚴格按預算執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效益如何,有無擠占、挪用及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教學設備的配置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有無重大失誤;
(四)各類教學、教務、招生等方面取得的各類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有無私設銀行賬戶、截留等問題;
(五)對下屬或掛靠單位的管理是否規范、到位、有效。
七、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對各類科研項目的管理是否制定相應的學校內部管理辦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二)科研項目經費到賬后下撥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三)對科研項目開展運作、項目經費使用的過程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四)對科研項目結題的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五)學校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代管科研經費及其它科技經費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有無私設銀行賬戶、公款私存等問題;
(六)科研項目、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讓等方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八、學生工作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除應包括學校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
(一)對所管理和使用的各類專項經費的管理情況如何,是否制定各自相應的學校內部管理辦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二)各類專項經費發放、使用的辦法和實施細則是否建立,是否規范有效,學生反映的效果如何;
(三)所管理的各類專項經費(獎學金)、代管經費(獎學金)和其它學生經費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有無私設銀行賬戶、公款私存等問題;
(四)收取學生的各類費用是否符合規定、并按標準收取,有無亂收費或超標準收費現象,是否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
(五)各類專項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效益、效果如何,有無擠占、挪用及損失浪費等問題;
附件2: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提供的有關材料
一、任期內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和單位的基本情況等書面材料;
二、財務收支管理制度、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以及有關各項內部管理規定,內控制度等;
三、任職期內的經濟目標責任書和執行完畢或尚在執行中的經濟合同書、協議書及其附件等;
四、重大工作成績、獎勵或重大經濟損失、處分的有關文件或說明材料;
五、任期內預算的編制、批復和決算的有關材料或財務收支計劃的有關資料;
六、任職期初和任職期末辦理財務交接的有關財務資料與手續;
七、按任職期限清理所在單位的債權債務清單、庫存物資盤點清單;
八、提供或協助財務部門提供任職期內單位的所有會計賬冊、賬簿、憑單、報表、財務預算(計劃)書、財務決算表及會計電算化電子數據等會計信息資料和業務統計資料及其它相關文件等;
九、審計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