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專項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魯工美院字[2013]1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計監督,規范財務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山東省省級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撥款、學校自籌或來源于其他機構單位的具有專門用途、專項核算和管理的資金及其配套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對校內各部門、單位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二章 審計的依據與內容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審計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
(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經批準的項目任務書、項目經費預(決)算、項目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項目立項及批復情況。項目資金是否按批復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二)審查項目預算的合理性和調整的合規性。資金使用是否納入學校預算,是否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挪用、擠占、抵撥、虛報、收受回扣和損失浪費等情況;
(三)審查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四)審查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性。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各項開支是否真實合理,項目經費決算是否與財務賬簿一致;
(五)審查資產購置與使用情況。資產采購及招標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簽署及執行是否合規,固定資產是否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統一管理,所購儀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
(六)審查建設項目計劃(協議)執行與完成情況。有無擅自變更項目計劃,有無超計劃、超標準、超面積、超預算的計劃外工程等問題;
(七)審查專項資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預算文本確定的績效目標為依據,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進行評估。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六條 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撥款單位的委托、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審計力量的可能性,確定專項資金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審計處在實施專項資金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有特殊情況,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八條 在實施專項資金審計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送達審計、就地審計或兩者相結合的審計方式。
第九條 用于基建、修繕等工程項目的專項資金,須先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基建、修繕及其他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規定核定工程造價、評價工程管理狀況。
第十條 審計過程中涉及到的單位和項目組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拒絕、拖延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應提供的資料
(一)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二)有關項目立項、論證、申報和批準等相關文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任務書、項目驗收報告、項目年度工作報告,與項目有關的各種文件、決議、決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資料;
(四)學校審查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及批準文件,預算執行報告或經費決算報告,項目相關的會計憑證、賬冊、會計報表等,與預算執行情況或決算相關的其他資料;
(五)項目組織管理及經費管理情況;
(六)項目績效考評自評報告及項目績效評價專家考評書;
(七)項目采購、招標、合同等管理情況;
(八)項目所需儀器設備申購計劃及計劃完成情況的文件、資料;建設項目在實施期間購置的設備清單;項目采購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九)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職能部門審計或檢查的書面結論;
(十)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審計處主持制定專項資金審計實施方案,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之后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實施方案包括審計依據、審計目標、審計方式、審計工作起止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和審計內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填寫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根據實際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提請被審計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確認后撰寫審計報告初稿。審計部門負責人需對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就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5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六條 審計處將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委托審計單位,并向分管校領導匯報,必要時可向學校院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匯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審計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審計處。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