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費收繳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性教育,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是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的義務,每位學生必須增強依法繳費觀念,主動按時足額繳納學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的收費項目有:學費、住宿費及經上級批準的其他收費,以下簡稱學費。其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社會、學生及家長的監督。
第五條學費繳納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和“先交費,后注冊”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為加強學生收費管理,學校成立分管校領導為組長和副組長,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處、網絡信息管理中心、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收費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和宣傳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全面領導和組織學校的學生收費工作。
(二)負責收費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負責學生收費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學生收費工作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收費工作遇到的問題;加強學校各部門(單位)在學生收費工作中的協調和聯系。
(三)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規定,依法糾正學校內違規收取學費行為;處理和協調有關學生收費的爭議和糾紛。
第七條財務處負責學生繳費的統籌工作,主要負責:按照上級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學費;學費票據開具;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報批和公示;收繳費方式制定及繳費時間安排;學費收入上繳及退付的財務核算;提供學生繳費及欠費信息查詢、統計等服務工作。
第八條教務處和研究生處負責:學生的學籍及注冊管理,學生注冊應嚴格執行學籍管理條例,按照“先繳費,后注冊”的原則辦理;教學管理軟件系統維護;準確及時地提供學生基本數據、異動及變動等基礎信息;及時提供學生修讀課程信息和學分統計數據。
第九條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負責:提供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和經批準暫緩繳費的學生信息;準確及時地提供學生住宿信息;協調和組織對欠費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欠費清理組織協調工作;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資助工作。
第十條各二級學院(教學單位)是學費收繳宣傳和清理的具體實施部門,由各二級學院(教學單位)黨政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落實學費繳費工作,并安排專人管理,全面掌握本學院學生繳費情況,負責組織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教育、督促欠費學生完成繳費,及時分析并報告學生繳費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網絡信息管理中心負責:線上繳費平臺、教學管理系統、收費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的技術支持與網絡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教務處、財務處、學生工作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教學單位),在新生入學和學年開學時應組織學生進行有關學分制選課流程、學費收費管理流程等學生收費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生收費管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綜合性工作,是有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教學單位)的本職工作,要充分重視、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學生繳費情況與二級學院(教學單位)撥付經費直接掛鉤,也是各單位和負責人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三章學費收繳與注冊管理
第十四條學生應自覺按照學校規定的方式和時間繳納學費。學校實行學籍注冊管理制度,繳費注冊是學生必須履行的手續。
(一)學校財務處為每一位學生辦理一張銀行儲蓄卡,通過該卡實現學費代扣、零星繳費以及獎助學金的發放。
(二)學費繳費方式實行銀行批量代扣和網上平臺自行繳費,原則上不再采用其他方式。
(三)取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在每學年開學時,及時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向財務處提供學生助學貸款信息。
(四)學生集中繳費期間財務處每日更新收費信息,提供教務處、研究生處、學生工作處和各二級學院(教學單位)及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繳費、退費和欠費情況。
(五)繳費票據是學校收費和學生繳費、退費的憑證,學生按需到財務處打印領取并妥善保管。
(六)教務處和研究生處是學籍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組織二級學院(教學單位)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七)非學分制專業學費按學年繳納學費,按學期注冊學籍。每學期開學后第四個教學周,教務處對已足額繳費和已辦理暫緩繳費的學生進行學籍注冊,對欠費學生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沒有取得注冊資格的學生將無法參加本學年的課程學習和考試,已修課程和成績不予記載。學籍注冊須安排專人負責,把好注冊關。
(八)學分制學費由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構成。專業注冊學費按學年計收,在每學年初向學生收取專業注冊學費,學生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取得注冊資格,已選課程方能生效;學分學費按學期計收,實行先選課后繳費,在完成選課后即時收取。
(九)按照學校教學管理工作安排,學生選課時期為:上一學期最后一個教學周至新學期第四個教學周。學生必須按照規定時間辦理相關選課、調課和退課等事項,逾期不予辦理。選課信息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擅自參加考核獲得的成績學校不予認可。
每學期開學后第五個教學周,各二級學院(教學單位)將學分制學生簽字的選課及學費情況確認表,提供教務處審核匯總后,報財務處進行統計,核算當期應繳學分學費。
(十)通過國家助學貸款繳納學費的學生,應在開學報到時及時向學生資助中心提供貸款證明。財務處根據銀行貸款到賬情況和學生資助中心提供的貸款信息,及時為學生辦理相關繳費手續。
(十一)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住宿變動,需在學生公寓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涉及收費標準變化的,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在變動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處。原則上每學年中間不辦理住宿變更。
(十二)教務處每學期將完成學生輔修的選課信息及時通知財務處,合理安排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學生每學年應將正常培養計劃內應繳納學費全部繳清后,方可繳納輔修課程學費。
(十三)參軍、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生信息,教務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系統變更,及時反映學生就讀現狀。
第四章學費的緩繳與減免
第十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勤工助學崗位、困難補助等資助形式幫助完成學業。具體申請程序按照銀行、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和團委的有關規定辦理。在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金或社會資助后應當首先履行繳納學費的義務。
第十六條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繳納學費的學生,須在每學年開學兩周內,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辦理緩繳手續(僅限緩繳當學年學費)暫緩注冊。暫緩繳費期限原則上在每年11月30日,學生應在此日期前繳清學費。
第五章欠費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七條有以下情況者,視為拖欠學費:學生無特殊原因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未足額繳清學費的;申請暫緩繳費的學生超過承諾期仍未足額繳清學費的。
第十八條對拖欠學費學生,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所在學院應對其加強教育,督促其及時繳費,及時向家長通報學生欠費情況,并告知學校的相關規定;
(二)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不得進入學校教務系統選課,不記考試成績及學分。已經注冊的取消注冊資格,已修課程不予確認。每學期(年)選課開始前,教務處根據欠繳學生信息,暫停其選課資格,直至學費繳清;
(三)中途辦理退、轉學的,如未結清應繳學費,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四)畢業班的欠費學生,相關部門在離校審核時不予通過,二級學院(教學單位)于離校網上復查后將欠費學生名單反饋至各職能部門。欠費一年尚未注冊的學生,按休學處理準予保留學籍,繳費后給予注冊;超過一年以上的欠費學生勸其退學。
第六章欠費的催繳與考核
第十九條財務處于每年5-6月、11-12月兩次進行學費專項清理工作,隨時向二級學院(教學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反饋欠費學生信息,二級學院(教學單位)和學生工作處認真完成欠費學生繳納學費工作。
第二十條財務處根據每年末的學生實際繳費情況統計二級學院(教學單位)的學費繳費率:
繳費率=當年學費實繳數/當年學費應繳數×100%。
第二十一條二級學院(教學單位)每年末學費繳費率至少應達到98%,對于繳費率未達到98%的按照欠費率扣減其年度預算。二級學院(教學單位)的學費繳費情況是相關人員工作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欠費學生在學費尚未繳清之前辦理注冊等相關手續的,須取消已注冊狀態,同時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校內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