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9〕1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教學改革,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選課為前提,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畢業應修課程和學分最低要求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計收學費的“兩部制”計費方式。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對不同專業按年度收取的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專業基本畢業學分為計算基礎,按修讀課程收取的學費。
第二章學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按學年計收。專業注冊學費按每學年10個月計收,學習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收。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基本畢業學分×每學分學費)/基本修業年限。
學分學費按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學費為160元。
第三章學費結算
第六條學生在每學年期初繳納專業注冊學費,在繳納專業注冊學費辦理注冊手續后,取得本學年選課資格。學分學費,按學期收取,根據每學期學生選課情況,按照對應的學分數與收費標準,在學生完成選課后即時收取。
第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繳清專業注冊學費和學生在期末選課結束并繳納學分學費后,方能上課。未按規定時間繳納學分學費的,選課信息無效,相關課程成績不予登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繳納學費或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及時足額繳費的,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定后方可注冊、選課。
第八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按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繳納學費。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低于原專業的,差額部分轉入下學年注冊學費;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高于原專業的,按差額補繳。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繳納補修課程的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和修讀進程結算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間因故退學的,退還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限為兩周。
第十條學生休學、參軍、經批準轉學或提前畢業離校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學生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復學后,學生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學生考試不及格,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需要申請重修的,按重修課程的學分繳納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繳納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輔修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以提前畢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校延期修讀的,應當繳納專業注冊學費和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離校延期修讀的,應當繳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畢業、肄業、結業前,應當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學分學費,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級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開始實施,2018級及之前入學的學生仍按照原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