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資金管理,規范往來款的使用、清理和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學校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和我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往來款,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以及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其中,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以下簡稱為“應收及暫付款”)是學校對單位及個人的一種債權;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以下簡稱為“應付及暫存款”)是學校對單位及個人的一種債務。
第三條 往來款管理原則
(一)分類管理原則。各類往來款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管理需要設置明細科目分類管理。
(二)及時結算原則。對于應收及暫付款必須“一事一借、一借一清”,禁止“一借多用、長期掛賬”,原則上采取“前款未清、后款不借”的管理方法;對于來源信息明確的應付及暫存款,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應及時辦理入賬、結算手續,不得長期掛賬。
(三)對象控制原則。往來款的經辦人應當為本校正式在職教職工。
第四條 往來款是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存在形式,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保證學校往來款合法合規管理。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往來款管理,做好本部門(單位)往來款的審批和清理,積極防范財務審計風險。
第二章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
第五條 應收及暫付款是指學校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結算過程中的資金,分為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第六條 應收及暫付款只能用于學校各項公用性支出項目,且應有相應的經費來源和經費預算,無預算、超預算不予辦理,嚴禁將款項挪作他用。
第七條 應收賬款是指學校應當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事業性收費、科研經費、各類培訓及經營服務收入,以及因出租資產、銷售產品等應收取的款項。
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合同和協議對應收賬款進行催收,催收責任人為經辦人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對逾期30日沒有收回的,按照學校票據管理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個人原因造成應收賬款無法收回而給學校帶來的經濟損失,視情節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第八條 預付賬款是指學校按照基建工程、貨物采購、勞務服務的合同(協議)規定預付或暫付給相關單位的各種款項。
預付賬款應憑合同(協議)以及收據付款,凡未簽訂有效合同(協議)的,財務部門不予辦理付款。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貨物到貨、勞務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及時從提供單位取得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據,辦理相應資產或工程驗收、審計、審批等手續后到財務部門結賬。
第九條 其他應收款是指除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包括教職工預借的出國經費,以及應向教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支付可收回的訂金或押金等,只能用于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項公用性開支,不得用于個人消費性開支。
第十條 借款是應收及暫付款的一種重要形式,學校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辦理借款業務時,要保證借支的用途與實際業務相符,并按照國家及學校的規定,及時辦理往來款財務結算手續,不得無故、長期拖欠或占用學校資金。
(一)學校執行山東省公務卡結算制度,差旅費、日常運行經費或小額經費支出原則上使用公務卡支付,不再辦理借款手續;原則上不辦理現金借款。
(二)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需如實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借款單》,列明借款事由、經費類別、借款責任人、借款金額、收款單位及賬號等,并提供經濟業務相關材料,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三)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可填寫延期歸還借款申請,延期一般最長為1個月。若超過期限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手續到期后仍未歸還,財務部門應暫扣借款人校內津貼,并停止辦理借款人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收及暫付款業務,直至借款結清;涉及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移交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按黨內相關處分條例處理。
(四)借款審批權限: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內的,由部門黨政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審批;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由部門黨政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教職工辦理調出、退休、離職手續,必須按規定結清本人所經辦的應收及暫付款。欠款不清的,不予辦理離校手續。確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結清的,須辦理責任人變更手續,由責任人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移交人和接收人簽字,報經費項目負責人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責任人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日常管理,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對于長期掛賬或金額較大的應收及暫付款,應通知經費項目負責人并采取暫扣經辦人校內津貼等措施,督促責任人盡快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章應付及暫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 應付及暫存款是指學校日常結算過程中,由于未及時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結清有關債務而形成的負債,分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賬款是指學校因購買物資、接受服務、開展工程建設等應支付的款項。
(二)預收賬款是指學校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預先收取但尚未結算的款項。
(三)其他應付款是指收取的暫時不能確認為學校收入的款項,如保證金、押金、學費暫存、科研經費暫存等,以及學校賬面暫未明確權屬人、未被認領的款項。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的管理,對已查明來源、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應及時確認收入。
(一)收取保證金應憑合同和協議辦理,并開具相應的單據,到期憑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支款申請單和財務部門開具的收款證明(或收款單位收據)辦理結賬手續。
(二)學費類暫存款。已查明學生信息及用途的暫存款(如生源地助學貸款)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三)科研類暫存款。對于有明確信息的科研到款,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辦理科研經費入賬手續;對于信息不全的款項,財務部門應及時與科研處等有關部門進行對接,并通過校園網等途徑掛網告知,要求相關人員盡快認領。
(四)對于長期掛賬的款項,財務部門應及時聯系付款單位,確認款項用途及聯系人,通知校內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盡快辦理入賬手續。
第四章往來款的核銷
第十五條 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可確認為壞賬損失。壞賬損失是指學校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項應收款項造成的損失。對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及暫付款不得長期掛賬,應按相應規定核銷,并確認為學校支出。
(一)因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根據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文件等進行認定。已經清算的,應當對扣除清償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認定為損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單位做出專項說明,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四)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認定為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應當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后的余額,認定為損失。
(六)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后,認定為損失。
(七)逾期3年以上、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根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損失。
第十六條 因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得確認為壞賬,要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并根據評估結果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確認壞賬損失流程:由壞賬責任人及部門(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并將取得的相關資料送交學校法務及財務部門審核,經社會中介機構認定后,報請校財經領導小組、院長辦公會及黨委會批準后,方可進行壞賬處理。已確認為壞賬并已核銷的應收及暫付款,應建立備查明細簿,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關責任人須積極追索。
第十八條 確屬無法償付、債權人豁免的,或超過五年以上無人認領、也無法聯系付款單位或個人的應付及暫存款,經財務部門審核,社會中介機構認定后,確認為學校收入,并建立備查明細簿。
對列入收入的款項,如經法院判定須履行償付義務的,有關單位及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及相關資料,經學校相關經費部門核實簽批,報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相應結算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應收及暫付款管理辦法》(魯工美院字〔201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