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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級別 |
火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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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校級以上職務人員、50歲以上(含50歲)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
軟席(軟臥、軟座) |
二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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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二)從嚴控制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科級以下(含科級)、中級專業技術(含中級)人員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因工作需要確要乘坐飛機者,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由分管財務的校領導批準方可報銷。
(三)工作人員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其中設有一、二等軟座的,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人員可乘一等軟座,符合乘坐硬席條件的人員可乘坐二等軟座。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坐超過12小時的,可按規定等級購買火車硬、軟臥鋪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條件的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可購軟臥票。
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硬、軟臥規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照本人實際乘坐火車軟座票價的40%計發補助費;其他情況不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正副校級以上及正高級(含內聘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員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內150元。“其余人員”如果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住宿費可在每天300元標準內憑據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標準內憑據報銷的辦法,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省內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員回單位報銷時,須憑出差期間開具的合法餐飲票據,在標準內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未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的,不得領取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標準內為省內10元、省外2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經批準公派車的出差人員,省內每天只補助通訊費2元、省外4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所參加會議應是國家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議、院部相關專業的學術會議。會議規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納會務費、資料費的,會議期間的食宿、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會議規定交納會務費、資料費的,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不再報銷,住宿、公雜費、往返途中的伙食補助按差旅費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凡經單位批準脫產帶薪參加省內外(不含濟南市區)各類非學歷培訓、進修人員,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培訓、進修期間,培訓、進修單位不給予伙食補助的,按實際培訓、進修天數,每人每天發給伙食補助費10元,培訓、進修單位給予伙食補助的,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向培訓、進修單位交納培訓、進修費的,也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培訓、進修期間不發給公雜費。
第十七條 到省外或省內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不含濟南市區)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不包括援藏、援藏人員),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省外或省內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按實際在外工作天數,每人每天發給伙食補助費10元,工作單位免費安排伙食的,不再發給伙食補助。工作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不發給公雜費。在當地工作期間的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按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的同住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工作人員調動同行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以及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同住家屬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同意,其以后遷移時的費用,仍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至被調動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其費用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點居住的差旅費,比照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不發給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非工作需要的各種參觀考察費用、或旅行社開具的票據,均由個人自理。
出差人員報銷時,必須提供經主管校領導書面審批的會議通知或邀請函,各單位應嚴格控制參會人數。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寫生的差旅費,必須由職能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考察內容、線路、地點、人員、時間、經費預算等,由分管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憑審批后的書面申請提前兩天辦理借款及報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到外地就醫的職工,只報銷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不報銷伙食補助費、不發給公雜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借款,在返回單位兩周內結清借款,不得拖欠,逾期不還款的,每日按借款額的0.5%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同時,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關于差旅費開支暫行規定》(魯工美發[1999]9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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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