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規范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減少財務現金支付結算,加強財政監督,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預算單位公務卡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財庫[2008]26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魯財庫[2012]25號)、《關于加快推進省直教科文部門公務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魯財教[2013]16號)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我校在職正式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公務卡改革是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提高公務消費透明度,降低現金管理成本,加強對公務支出過程監控,促進公務行為廉潔高效。
第二章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三條公務卡的責任主體為持卡人本人。公務卡實行實名制,每人限辦一張,由職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職工個人作為持卡人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合約承擔相應的責權利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我校在職正式工作人員每人可申領一張公務卡。公務卡申領程序為:
(一)申請人本人如實填寫公務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部門審核后,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一并送交學校財務處;
(二)學校財務處對申請人資料進行確認,送交發卡銀行;
(三)發卡銀行按規定程序發卡。公務卡申辦成功后,經財務處確認核實,由發卡銀行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傳輸到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
第五條公務卡實行實名制。持有公務卡的我校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范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業務,并及時到學校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持卡人應及時歸還公務卡消費所形成的銀行欠款。
第六條新增需辦理公務卡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公務卡。因離職、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學校,應清理公務卡形成的債務,停止使用公務卡。公務卡日常對賬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如公務卡遺失,持卡人應盡快到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辦妥掛失手續后,可持本人身份證件提出補辦新卡申請。掛失后補辦的新卡和原卡卡號不同,持卡人應及時向學校財務處提供更新后的公務卡卡號。
第八條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信息核定。如需調增信用額度,須由持卡人向財務處提出申請,由財務處出具書面同意意見交發卡銀行。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的申請,核實持卡人資信情況后,可對其公務卡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并及時通知持卡人和財務處。
第三章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九條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省級財政資金公務消費暫定強制結算項目為7項(強制消費目錄見附件),隨著公務卡改革深化將逐步擴大結算項目范圍。凡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再使用現金結算。
對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以外的其他公務支出項目,鼓勵和提倡公務卡結算,擴大公務卡使用范圍。
第十條凡納入公務卡支付結算的事項,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轉賬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款項,應使用轉賬方式支付。
第十一條持卡人在公務支出支付結算時,具備刷卡條件的,應在公務卡授信額度內,使用公務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銀行卡刷卡憑證和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二條公務卡公務支出不允許提取現金。對公務卡提現行為,視同個人支付行為,學校財務處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第四章 公務卡報銷程序
第十三條使用公務卡結算后,現行財務制度和報銷審批程序不變,現行會計核算管理辦法不變;對現金使用和公務卡公務支出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公務卡報銷程序:
(一)持卡人公務消費后,必須取得經持卡人簽名的銀聯小票和發票等合法有效票據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二)持卡人憑以上票據填寫報銷單,按照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報銷審批手續;
(三)財務處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對持卡人因公務刷卡消費憑證進行合規性審核,對符合報銷條件的予以報銷;對不符合報銷條件的,不予報銷。對不予報銷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還款;
(四)各類報銷發票和公務卡刷卡憑證等經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制度規定,通過國庫零余額賬戶將報銷資金轉到公務卡,完成報銷。涉及到差旅費補貼等需現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過國庫零余額賬戶轉入個人銀行卡。
第十五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即銀行記賬日至發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期限),及時到財務處報銷。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等相關費用以及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六條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學校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向財務處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號)、消費時間和每筆消費金額的明細書面信息,并填寫《借款單》,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和財務負責人同意,先將報銷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回學校后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后注銷借款。
第十七條因向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向財務處提出,辦理審核手續,將資金通過轉賬方式退回國庫零余額賬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產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學校不予報銷:
(一)使用公務卡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
(二)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銀聯小票不符;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現金所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
(四)持卡人未能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日前申請報銷所造成的罰息和滯納金等;
(五)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損失;
(六)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和要求或超出標準的公務消費。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根據山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及其它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財務處要在全校范圍內積極推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加強對持卡人宣傳、培訓;要做好持卡人的日常管理、報銷與清算管理,遇人員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發卡行。嚴禁非我校在職正式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持卡人要按規定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執行公務的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并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和計劃財務處對公務支出的監控管理。
第二十一條持卡人應遵守國家關于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公務卡。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拖欠還款、利用公務卡套取現金或將非公務支出用于公務報銷。
第二十二條學校不承擔公務卡私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山東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