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9]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山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教〔2007〕3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由省級財政負擔。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立志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學年內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熱愛所學專業,學風端正,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年內無不及格現象,且綜合成績排名班級前1/2;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積極參加體育、文娛和社會實踐活動,熱愛勞動,身心健康。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山東省教育廳根據國家及省里相關文件的規定,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給我校。學生工作部(處)根據我校學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再進行名額的分配。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
第九條 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總體負責組織評審,各二級學院根據要求,按程序具體開展評審工作:
1.各二級學院向全體學生公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報條件,根據文件要求組織學生申報。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勵志獎學金年度申請審批表( 學年)》(見附件1)。
2.各班級均要成立學生民主評議小組,評議小組由班委和一般學生組成,一般學生應占到班級人數的10%。評議小組對擬推選人員要充分評議,評議結果要向學生進行公開,充分征求全體學生的意見,評選過程要確保公開、公正、公平、透明。
3.各二級學院要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為組長,輔導員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認定工作組在各班級推選、評議的基礎上,對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人員進行綜合評定,確定擬評選推薦名單。
4.各二級學院把擬推薦名單再反饋給各班級,向各班級學生公布擬推薦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推薦理由,聽取學生的意見。如果學生對推薦人員有意見,應立即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反應。
5.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對學生反應的意見要認真研究,在無異議的情況下,研究確定本學院的推薦名單。
6.各二級學院將評選推薦名單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評選推薦結果后,向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建議名單。
7.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學生工作部(處)以適當的形式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8.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 學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審核名單匯總表》(見附件2)報省教育廳。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學生工作部(處)和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學生工作部(處)會同財務處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里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家勵志獎學金年度申請審批表( 學年)
2.學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審核名單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