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字〔2015〕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的最高學術審議機構。
第二條校學術委員會的活動(包括其設立、換屆、職責和運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
第三條校學術委員會的全部審議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積極倡導學術自由,努力鼓勵學術創新,堅定不移地維護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的學術聲譽、嚴謹學風和相應的學術規范。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五)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六)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七)承擔校長委托審議的重大學術事宜。
(八)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九)維護學術尊嚴和學校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十)學校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和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各學院委員會負責審議各學院范圍內的或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的重大學術事宜。
第六條各學院(系、所)設立相應的學術委員會,并受校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章 組 成
第七條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各學院(系、所)學術委員會。
第八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教學和科研崗位上的在編教師中的代表組成,一般應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充分考慮學校學科、專業分布。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為單數,不低于15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同時,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九條校學術委員會成員必須是學術造詣較深,學風務實,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愛并關心學校事業,能認真履行職責,堅持正常工作的專家。
第十條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含常務副主任1人)。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的委員,依照民主、公開、自愿原則,由民主選舉產生。經選舉產生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報送校長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在選舉過程中接受群眾的署名投訴舉報,并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于匿名舉報,經調查如有確鑿事實依據,委員會應予以認真研究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運行規范
第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為四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一般不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各院(系、所)的學術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四年,選舉辦法由各單位自行決定,選舉產生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報送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其職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校長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的提議而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會議應由委員本人出席,如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向校學術委員會請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或投票。
第十六條校學術委員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若須對重大事項做出審定或決定時,必須由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或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在做出重要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若會議討論事項與某委員或其直系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并且不參加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校學術委員會個別委員因違法違紀、道德敗壞等喪失委員任職資格,或因對參加委員會工作不負責任等不再適宜擔任委員職務時,可以由委員會以全體會議討論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員職務,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九條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條校學術委員會應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