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7〕3號
為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流動式外聘、返聘教師制度,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教學實際需要,教學單位可適當聘請校外優秀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校內退休教師擔任課程教師,為規范外聘、返聘課程教師的聘用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課程教師聘任的目的
(一)聘請一定數量的課程教師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是學校優化師資隊伍結構、擴充師資隊伍力量、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的重要措施。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嚴格要求,認真研究落實,切實保障工作質量。
(二)通過聘任具有較高人文素養和技術專長的課程教師,可以充分利用校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強化學生的技術能力和人文素養,提高學生的藝術創新能力,為實現我校“科學精神、人文素養、藝術創新、技術能力”的人才培養目標服務。
二、課程教師聘任的原則
(一)學校允許教學單位外聘課程教師,課程教師逐漸成為教學單位調劑師資、優化結構和有效利用優質社會資源的重要方式和平臺。
(二)在學校允許范圍內,教學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專業發展需要、師資隊伍狀況以及實際教學要求,合理確定外聘、返聘教師的數量、層次和結構。重點聘請工藝技藝型、工程技術型、管理型、跨專業型以及特殊類型等學校緊缺專業教師。
(三)教學單位現有教師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外聘、返聘課程教師,尤其是素描、色彩、專業基礎等課程。確因教學需要而聘任課程教師的,應首先從校內其他教學單位的在崗教師中選聘。校內在崗教師不能解決的,方可外聘、返聘課程教師,提倡“因課攬才”,杜絕“因人設課”。
(四)超編的教學單位原則上不允許外聘、返聘課程教師(雙師型外聘教師除外)。
(五)外聘、返聘課程教師每學期所任課程原則上不能超過一門。
(六)外聘、返聘課程教師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課程教師聘任的數量、所承擔的課程由教學單位教學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七)非我校人員可作為外聘課程教師,我校退休教師作為返聘課程教師。 (八)教輔人員、行政人員及校內教師承擔其他教學單位教學任務不作為外聘、返聘教師聘用。
三、課程教師聘任的條件
基本條件: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科研水平、實踐經驗和教學水平,責任心強,關心學校發展,愿意并且能為學校發展服務。服從管理,重視教學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和教學單位的規章制度,特別是教學方面的規定。原則上年齡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聘請的教師原則上必須具有高校教師資格,副教授以上職稱。
(二)省級(含)工藝美術師或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三)聘請的職業從業人員應該具有省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高級技能(含)以上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四)聘請的工程技術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經濟專業人員應具有高級經濟師職稱。
(五)技術工人一般應為中級工(含)以上。
(六)可聘請跨專業以及特殊類領域高層次專家學者,需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學術水平,獲得高級別獎勵、榮譽稱號,但要從嚴控制。
(七)外聘外籍人員應具有合法簽證,身體健康。
學校特殊專業、新上專業和實踐性強的專業可適當放寬聘任條件。
四、課程教師應承擔的責任
(一)遵守學校和教學單位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教學工作規程》(修訂)(魯工美院辦字[2005]38號)完成教學任務。
(二)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要求進行授課,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學任務。做好教案、教學日歷的編寫工作,并按規定交教學單位存檔。
(三)做好對學生的考勤、考試、考察和成績評定與記載工作,積極配合教學單位做好學生教育與管理工作。
(四)技術工人輔助主講教師完成教學任務,解決教學中的技術問題,不得獨立承擔教學任務。
(五)其他法律規定教師應承擔的職責。
五、課程教師聘任的程序
(一)教學單位根據教學建設、專業發展以及教學需要,依據課程教師聘任的條件,經教學單位教學委員會集體研究擬訂外聘、返聘課程教師。
(二)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外聘、返聘課程教師報告單》,外聘教師須附擬聘請教師有關證明材料(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等)。國內人員經教學單位、教務處、人事處進行審核、考察,外籍人員同時需學校國際交流處審核,符合條件者,由學校人事處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聘任有關事項。
(三)教學單位明確對課程教師的職責要求,按規定組織實施教學。
六、課程教師的管理
(一)外聘、返聘課程教師是學校師資隊伍的組成部分之一,納入學校師資隊伍的統一管理范圍。在外聘、返聘課程教師的聘任、管理和使用中,堅持嚴格標準、規范程序、嚴格考核,切實保障課程教師的質量與水平。通過組織專家教授對課程教師聽課、抽檢教學檔案、學生評教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課程教師的監督檢查。學校把教學單位使用與管理教師的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外聘課程教師與學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學校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外聘課程教師在校工作期間,學校為其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三)教學單位作為課程教師使用與日常管理的用人單位,將課程教師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統一的教學管理工作中,使課程教師了解掌握學校教學環節的各項要求,對課程教師的教學檔案(教案、講義、教學日歷、學生作業等)進行規范管理,并接受學校組織的各類教學考核評價和檢查。通過聽課、座談、個別談話等方式,動態掌握課程教師的思想狀態和工作情況,對于出現的問題按規定及時處理。發生教學事故者或教學效果差、學生反映問題突出的,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修訂)(魯工美院辦字[2008]31號)處理,以后不得再聘任承擔教學任務,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教學單位領導責任。
(四)課程教師因事請假,必須在事前五天通知聘請單位,教學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反饋到教務處,以便及時調課。
(五)教學單位每學期要對課程教師的課堂講授、作業批改、專業輔導等情況進行認真考核,形成考核紀要,并將考核結果書面報送教務處。
(六)將外聘、返聘課程教師納入網上評教系統。通過網上評教等多種方式對課程教師進行考核,對考核情況差者,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課時費直至解聘等處理;對考核情況優秀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課程教師的酬勞
(一)獨立承擔教學任務者,具有正高級職稱人員、省級及以上工藝美術大師100元/課時,副教授、副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以上職稱人員,及高級技能(含)以上職業從業人員,每課時標準為80元/課時,中級職稱及其他人員為60元/課時。
(二)輔助教師的技術工人,高級工及以上者每天300元,中級工每天240元,工作時間為6小時/天,縮短或延長時間適當增減。
(三)課程教師的教學工作量按自然課時計算,不計算難度系數及課程類型系數。
(四)課時費發放程序:
1.課程教師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認真撰寫課程教案及教學日歷,并于開課前交至教學單位辦公室存檔。認真完成所授課程,并完成該課程的考試或考核后,將學生成績、考試試卷等教學檔案,交教學秘書。
2.由各教學部門填寫“課程教師課時費發放單”,由教學單位負責人、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發放課時費。
3.財務處發放課程教師課時費,按國家規定扣除個人所得稅。
(五)除課時費外,駐濟以外的外聘課程教師,其來校任教交通費、住宿費由教學單位承擔。
八、其他
本規定由人事處、教務處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同類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