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考試違規處理細則
魯工美院辦字[2005]32號
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考試秩序,嚴肅處理考試作弊行為,規范考試作弊處理程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凡參加校內或校外的各種考試,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應根據本細則分別由教務處與各系(院、部)處理。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考試,是指各種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
第三條有以下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該課程成績扣除20分:
1、學生進入考場后,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監考教師給予勸告仍不服從的;
2、開考后,計算器、文具盒、眼鏡盒、BP機、手機等工(文)具經提醒仍不置于考場指定位置的(按規定可帶計算器的課程除外);
3、開考后,考試規定不能攜帶的書籍、筆記本、復習資料不置于考場指定位置的;
4、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的;
5、在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仍不交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
6、在考場內外大聲喧嘩、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影響考場秩序的;
7、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8、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第四條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其作弊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課程重修:
1、發現夾帶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但未實施偷看的;
2、發現在應考的課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體、衣服等處書寫(刻)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但未實施偷看的;3、有其他類似作弊行為的。
第五條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其作弊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課程重修:1、偷看夾帶資料的;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3、搶奪、巧取他人的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4、在評卷中被認定為試卷雷同的;5、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外又交回監考教師的;6、交卷后趁監考人員不注意更改已交試卷答案的;7、傳遞、接收紙條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的;
8、有其他類似作弊行為的。
第六條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查看處分,其作弊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課程重修:
1、利用通訊工具與考場外聯系作弊的,其作弊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2、考試后,以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的(視為考試后作弊);
第七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私自更改某門課程考核成績記錄的;
2、盜竊課程考試試卷的;
3、在自己考卷上寫上他人姓名的;
4、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5、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6、其他舞弊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九條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作弊的處理:
1、第一次作弊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第二次作弊屬上述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其作弊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課程重修;
2、第一次作弊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第二次作弊屬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任何一條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作弊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條凡有作弊行為的學生當學年不能參加優秀學生的評選、獎學金的評定。若為共產黨員、共青團員,除受上述相關條款的處理外,還應受黨、團紀律處分(按照學院組織部、團委制訂的辦法執行),學生干部作弊的,應撤銷其職務并按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本科生作弊情況根據《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修訂)》進行學位授予的審核。
第十二條考試作弊的認定:
1、學生考試時違紀作弊被當場發觀或教師閱卷時發觀的,由巡考人員、監考人員或閱卷教師判定,本系(院、部)組織的考試由本院系認定,教務處備案,由學院統一組織的考試系由教務處核準。
2、被舉報作弊者,由相關處室開展調查,以認定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
第十三條對考試作弊的處理程序:
1、對考試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場。
2、監考人員應將作弊者的姓名、學號、違紀作弊的情節等主要情況在《考場記錄登記表》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
3、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于當日將《考場記錄登記表》和書面材料、違反考試紀律的試卷和相關證據,一并送組織考試的系(院、部),并報教務處教學管理科備查。
4、系(院、部)教學主管人員應當立即對學生違紀或作弊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核,核查屬實的,應責成學生寫出書面檢討,根據本細則提出處分意見,并于次日報教務處審核,發文。
5、受處分的學生所在學院收到處分文件后,應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處分文件應及時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簽收。學生所在系(院)應保存有被處分學生簽名的文件。
6、受處分的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文件后15日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或要求舉行聽證,聽證后,由教務處復查并作出復查處理意見,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執行。
7、對于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院應及時通知其家長將學生接回。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離校前,應按學院有關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四條畢業班學生的作弊處理程序:
1、在畢業學年,因作弊達到留校察看一年處分的,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給予記過處分,并不予其畢業,作結業處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根據其表觀(如無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對作弊行為有悔悟并愿改正的),決定對其發放畢業證書,否則,取消畢業資格,不予頒發畢業證書。2、畢業時,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調查者,學院將暫停授予其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直至學院對整個事件調查清楚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協同作弊者,按其參與情節,參照上述處分級別和處理程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凡監考、閱卷教師及其他人員在考試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泄密行為或在處理考試違紀作弊過程中有徇私枉法行為的,依據學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考試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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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