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8〕5號
各部門、單位: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已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院長辦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根據《山東省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教財字〔2011〕65號)、《山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魯教財函〔2018〕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劃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資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設在資產管理處)按照學校授權負責統籌管理學校國有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分工管理,各使用單位具體管理使用。校長作為法人代表是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各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確保各項資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資產使用人按要求使用、檢修、養護資產,并協同資產管理員做好使用情況和檢修保養情況記錄,確保資產的壽命和使用效率。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新增資產配置應綜合考慮現有資產存量情況,充分研究論證,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實現學校資產、資源的整合優化與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國資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領導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為學校黨委、行政決策資產管理重大事項提供建議方案。
(二)負責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調,研究決定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三)負責對學校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六條 學校國資辦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定,擬訂我校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全校資產配置、處置、清查、有償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部門、單位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辦理我校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對學校及其下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土地證和房產證實施監督管理。
(五)會同學校辦公室、基建處等部門統籌協調學校土地、房屋和構筑物的管理。
(六)完成學校國資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部門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工作流程,并負責組織落實。
(二)組織實施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入庫和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資產處置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完成學校國資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部門、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學校和歸口管理部門有關規章制度及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細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員、資產使用人員等崗位責任制,各項資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
(二)具體落實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入庫、管理使用、維護保管,以及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資產變動、處置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均建立賬簿,分類登記,杜絕賬外資產存在。不論以何種形式取得資產,都要以公允價值準確、及時入賬。對文物、藝術品等暫時無法確認價值的資產,要詳細登記造冊,建立專項檔案。
第十條 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數量、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科學論證,從嚴控制,厲行節約,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準。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珍版圖書,或者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等,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制定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并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把關后報資產管理處,根據采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采購。
第十二條 學校對于現金、各種存款等流動資產,按照相關財務工作規定進行管理。對固定資產及存貨,各部門、單位實行崗位和人員責任制,健全完善入庫、驗收、借用、領用、保管、修繕、養護制度,使用情況檢查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等情況,逐一登記,實行許可認證制度,并定期檢查清理,對損害學校權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權。
基建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屋、土地的確權手續,收集有關資料并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要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盤盈或者盤虧的資產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應對積壓、閑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資產及時提出調劑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學校國資辦審核批準后調劑處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六條 各部門、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以任何形式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章 有償使用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是指學校在確保職能正常履行和健康發展的前提下,以獲取經濟利益和服務教學科研為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占有的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將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渡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方式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內部經營等,其國家所有的性質不變。
第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實行審批制度。各部門、單位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和效益論證,上報學校國資領導小組研究。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國有資產予以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 擬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申請有償使用;涉及法律訴訟的資產,訴訟期間不得申請有償使用。
第二十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實行專項管理、建賬登記,在年度財務報告、年度國有資產報表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中對相關信息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照《山東省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教財字〔2011〕65號)等有關規定,可以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包括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據本辦法規定,可以將占有的資產對外出租。對外出租應不能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活動,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
(一)下列資產不得對外租賃:
1.正常需用的資產;
2.租賃期限未滿的資產;
3.未取得產權共有人同意的資產;
4.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資產;
5.海關監管期內的儀器設備;
6.國家政策規定不得對外出租的其他資產。
(二)學校資產租賃采取公開招募的方式選擇承租人。不便于公開招募的,以協議方式定向租賃,租賃價格不得低于經中介機構評估價格或市場公允價格。
(三)學校資產對外租賃必須簽訂租賃合同,資產租賃合同包含下列內容:
1.承租人租賃資產用途;
2.承租人對所租賃資產的安全、維護和修繕責任;
3.租賃價格及租金具體支付方式、支付時限;
4.違約責任;
5.合同期限;
6.確保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約。
(四)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確需超過3年的,每2年一個檔期,分期分檔確定租賃價格,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個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三條 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除另有規定以外,資產原占有和使用單位負有日常管理和收入收繳的責任。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含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配置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注銷。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含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調撥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為前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實行審批制度。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或者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審批權限。
(一)校長辦公會或學校黨委會對學校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或審核。
(二)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經校長辦公會或學校黨委會研究同意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1.土地使用權;
2.貨幣性資產(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
3.對外投資(含股權);
4.未達使用年限且單項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固定資產;
5.單位撤銷、合并、分立、 改制、 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
上述資產處置申辦資料按照《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魯財資〔2017〕36號)規定執行。
(三)上述第(二)項之外的其他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學校自主審批;處置結果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涉及法律訴訟的國有資產,訴訟期間不得申請處置,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是:部門單位申報、審核與審批、資產評估、資產處置、上繳收入、處置結果備案、賬務處理、產權登記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申辦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三)資產調撥或報廢審批表;
(四)資產處置的原因說明及有效證明;
(五)資產盤點表;
(六)其他有關資料。
資產處置申請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對各項申辦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于以拍賣、招投標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轉讓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單位,均按違反財經紀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予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或經批準處置但在資產移交前的國有資產,除另有規定外,原占有、使用部門單位負有相關資產安全完整的保管責任。
第六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進行登記,核發《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依法確認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和單位占有使用權的管理行為。
第三十四條 產權登記以“產權清晰”為準則。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并在經批準的暫緩辦理登記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學校名稱、住所、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二)學校性質、主管部門;
(三)學校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
(四)學校主要資產價值和實物量情況;
(五)學校資產經營(有償使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產權登記實行年檢制度,其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單位的資產價值量、重要資產實物量及權屬的增減變化情況;
(三)單位的資產處置情況;
(四)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管理情況;
(五)其他應檢查事項。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查清資產存量的基礎上,每年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產權登記”檢查。產權登記及年度檢查由資產管理處統一組織申報、辦理,各部門、單位積極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妥善保管《產權登記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產權登記證》遺失或者毀壞,學校應及時在指定媒體公告或出具經省教育部門認定的書面說明后,按照規定向省財政部門申請補領。
第三十八條 學校發生以下情形,需出具《產權登記證》:
(一)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三)申請處置國有資產;
(四)資產評估核準和備案;
(五)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抵押;
(六)改組、改制;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形。
第三十九條 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學校應提出擬處理意見,經省教育部門審核并報省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二)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三)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原則上一年一次。學校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考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各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和個人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與責任,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按照學校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的總體框架要求不斷健全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將資產監督、管理、使用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探索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范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各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要加強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重要依據,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條 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部門、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 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 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四)其他應予表彰和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學校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資產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嚴重損失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擅自提供擔保的;
(五)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七)對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任務不認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時的;
(八)其他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五十條 涉密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6月19日發布的《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魯工美院字〔2003〕55號)、2014年12月26日發布的《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工美院辦字〔2014〕31號)停止執行。此前有關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附件
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1.學校辦公室:校名校譽、行政辦公用房、車輛、檔案等的管理。
2.教務處:教學科研用房、教學儀器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3.科研處: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的管理。
4.財務處:流動資產的管理。
5.后勤管理處:后勤服務用房、公共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6.基建處:房屋和構筑物在建工程等的管理。
7.社會服務辦公室:校辦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
8.保衛處:安全監控、消防設施等的管理。
9.網絡信息管理中心:網絡設備、軟件、互聯網域名等的管理。
10.藝術與設計實踐教學中心:實驗室教學有關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11.圖書館:圖書資料、電子出版物、圖書館專用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12.以上歸口管理范圍有調整的,按學校調整的文件執行;以上職責范圍之外的國有資產歸口管理,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或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