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教財函〔2018〕8號
廳屬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教法發〔2018〕 1 號)精神,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根據《教育部關于規范和加強直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17〕9號)和《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直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資〔2017〕9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廳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實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主體責任
高校承擔本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高校校長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高校應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本校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績效評價、信息化建設、統計報告、日常監督等具體制度。科學合理設置內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學校國有資產實施統一領導、歸口管理。高校要根據資產規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備足夠數量且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員,確保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二、加強資產配置管理
高校應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數量、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科學論證,從嚴控制,厲行節約,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準。高校要積極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預算管理流程。新增資產配置必須綜合考慮現有資產存量情況,充分論證,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同時,高校要加強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積極推進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避免資產閑置浪費。
三、擴大高校資產處置權限
高校處置資產需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同意,未經審批嚴禁處置資產。其中:
(一)下列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批:
1.土地使用權;
2.貨幣性資產 (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
3.對外投資(含股權);
4.未達使用年限且單項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固定資產;
5.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
上述資產處置申辦資料按照《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魯財資〔2017〕36號)規定執行。
(二)其它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高校自主審批,處置結果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報教育廳備案。
(三)資產使用年限標準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見附件)執行。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四、規范資產處置收益管理
高校處置涉及科技成果轉化資產取得的收益,全部留歸高校,不上繳國庫,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資產處置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五、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資產處置事項完成后,高校要依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批準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處理會計賬務,并及時將資產處置信息錄入“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確保資產信息動態化管理,實現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
六、推進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高校應統籌設計、整體規劃、穩步推進國有資產信息化建設,充分考慮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內部控制環節、現有設施資源及未來業務發展變化,持續優化管理信息系統。高校應運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對國有資產信息系統的合理性、數據的準確性、操作的規范性進行監控和反饋, 加強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與維護,確保資產信息安全。
七、加強資產績效考核評價
高校應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資產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范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反映和評價本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高校要加強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重要依據,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八、強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高校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強化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協作聯動監督,提高內部控制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省教育廳和財政廳將加大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力度,組織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督促加以改進。高校要自覺接受和配合省教育廳和財政廳組織的監督檢查、審計、考評等工作。
高校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本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于5月底前報教育廳備案。
附件: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
山東省教育廳2018年3月2日
附件
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資產類別
內 容
最低使用年限(年)
鋼結構
50
鋼筋混凝土結構
業務及管理用房
磚混結構
30
房屋及構筑物
磚木結構
簡易房
8
房屋附屬設施
構筑物
計算機設備
6
辦公設備
車輛
圖書檔案設備
5
機械設備
10
電氣設備
通用設備
雷達、無線電和衛星導航設備
通信設備
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儀器儀表
電子和通信測量設備
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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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采礦、選礦和造塊設備
石油天然氣開采專用設備
石油和化學工業專用設備
煉焦和金屬冶煉軋制設備
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20
非金屬礦物制品工業專用設備
核工業專用設備
航空航天工業專用設備
工程機械
農業和林業機械
木材采集和加工設備
食品加工專用設備
專用設備
飲料加工設備
煙草加工設備
糧油作物和飼料加工設備
紡織設備
縫紉、服飾、制革和毛皮加工設備
造紙和印刷機械
化學藥品和中藥專用設備
醫療設備
電工、電子專用生產設備
安全生產設備
郵政專用設備
環境污染防治設備
公安專用設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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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機械
殯葬設備及用品
鐵路運輸設備
水上交通運輸設備
航空器及其配套設備
專用儀器儀表
文藝設備
體育設備
娛樂設備
家具
15
家具、用具及裝具
用具、裝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