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審計工作,保障學院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審計工作是對學院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的活動,為學院的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促進學院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學院自身合法權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學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審計人員,完善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學院審計室在院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對學院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審計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學院應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能夠勝任審計工作的人員,逐步形成審計、會計、工程、經濟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為加強對學院及所屬單位、經濟部門財經管理和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學院應健全審計工作網絡,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適合做審計工作的特約審計員和兼職審計員。第三章 審計室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室對學院和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審計室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和學院領導的意見,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抄報上級有關部門。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室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等建議,報請主管審計工作院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審計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