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1、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學生學習質量,學生應慎重提出緩考申請,除因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避免的特殊情由而無法按期參加考試者外,以私事、瑣事及其他不正當理由提出申請者,一律不予批準。
2、學生提出緩考申請須首先上報所在學院,經學院考察批準后,由學院上報教務處,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實行,教務處、學生所在學院(開課部門)存檔。
3、各院部應于下學期開學第三周統一安排緩考學生重考,緩考學生的專業課作業應于下學期開學三周內交至任課教師處,逾期成績不予認可。
4、本表一式三份:學生所在學院一份,開課院部一份(含史論課),教務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