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魯工美院字[2003]5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教學、科研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是指由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具體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我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實行具體管理,其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節約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資產評估、資產統計報告、資產保全、資產使用效益考核評價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我院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決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學院設有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作為其院長負責下的獨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學院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檢查工作。
第六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討論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 布置實施、檢查監督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 制定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并根據考核情況對企業負責人提出任免建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免;
(四) 研究決定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根據有關規定對學院占有、使用、經營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二) 負責組織學院的資產清查統計、產權登記、入帳、優化配置閑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實施資產購置的監督管理;
(三) 負責辦理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年檢和資產評估、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手續;
(四) 負責學院資產的合理配置,對各部門儀器設備、辦公家具進行采購、驗收、入庫、保修期內的維修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參與對本單位擬開辦經營項目的論證,辦理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六) 執行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決定,向領導小組和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八條 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財政部門核發的《山東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九條 《山東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是各單位編制部門預算、辦理資產配置和資產處置及進行資產評估的必備證件。
第十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管理形式,都必須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消產權登記。
單位設立、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破產,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經營形式,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應在上述情形發生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或撤消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 學院主管部門應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按規定的時限填報年檢登記表。
第十三條 辦理產權登記及年度檢查應據實填報產權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企業提供的財務報告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產權登記證書是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歸檔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產權登記證遺失或者毀壞,必須按規定申請補領。
第十五條 產權登記及年度檢查由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資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申報、辦理。
第四章 資產購置、使用
第十六條 各部門要結合部門預算管理,嚴把資產購置和使用環節,優化資產配置,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依照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制。
第十七條 單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珍版圖書,或者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應當制定年度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公開招標,并嚴密合同手續;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八條 設備物資購置計劃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強化購置計劃的嚴肅性,杜絕物資采購的隨意性和無序性,原則上一年報一次計劃,凡無計劃不得進行物資采購。
第十九條 物資購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全院的物資采購(除基建項目工程、低值易耗品)均歸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按計劃進行采購,充分發揮批量采購的優勢,盡可能降低采購成本,做到少花錢,辦好事,防止違規違紀行為發生。
第二十條 單位各部門對其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應建立帳簿,杜絕帳外資產存在。不論以何種形式取得資產,都要以公允價值準確、及時入帳。
對文物、藝術品等暫時無法確認價值的資產,應詳細登記造冊,建立專項檔案。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收、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帳、壞帳。
第二十二條 單位對固定資產及存貨的管理,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入庫、驗收、借用、領用、保管制度,修繕、養護制度,使用情況檢查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單位對使用其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逐一登記,并定期檢查清理。對損害單位權益的,應依法收回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屋、土地的確認手續,收集有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五條 單位各部門應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根據資產的使用情況,對積壓,閑置的資產及時調劑處置,合理配置使用。
對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按程序調劑處置。
第二十七條 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發生產權糾紛應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調處或界定申請。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八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
(一) 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 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 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一) 國家財政撥款;
(二) 上級專項補助;
(三) 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 以實物和無形資產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
第三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一) 申報.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由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申報手續。
辦理申報手續時,須提交的有關資料:
(1) 申請設立報告;
(2) 可行性論證報告;
(3) 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4) 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5) 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6) 近期財務報表;
(7)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 審批。省教育廳審查項目,核實資產。轉作經營的資產價值不足10萬元的,由省教育廳批準;轉作經營的資產價值超過10萬元的,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
(三) 專項登記。單位根據批準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帳,如實登記有關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對于轉作經營的資產,單位依法享有收益權,并負有監督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一) 按年度對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由企業的投資主管單位制定考核指標,并實施考核。企業提供的財務報告須經中介機構審計后方可作為考核憑據。
考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 根據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獎懲。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無特殊原因連續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程序免除企業負責人的職務。
(三) 對虧損嚴重的企業,投資主管單位應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四)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可根據需要查閱企業會計資料,并督促企業健全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企業注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年度收繳利潤(紅利、股息)。對轉作企業注冊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年度收取4%—6%的占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利潤(紅利、股息)和占用費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征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用于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轉讓、長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權屬投資主管單位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
第六章 資產處置與劃轉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第三十八條 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一) 單位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指資產原值,下同)在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二) 學院處置總價值1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三) 單位處置上述規定標準以下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統一審核,國有資產領導小組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單位出售、報廢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以及無形資產等,應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評估價值。
對呆帳,壞帳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處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批、核銷。
第四十條 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一) 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二) 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和有關證明;
(三)資產評估報告和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價值確認文件;
(四) 處置資產清冊及對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單位處置資產后應根據核批的文件及時調整相關帳目。
第四十二條 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收人應繳單位財務部門,按規定統一管理使用。其中,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計入專用基金,處置無形資產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處置存貨的收人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十四條 資產劃轉是指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時,無償轉移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行為。
第四十五條 凡確定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的單位應對其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記造冊,報主管部門(單位)審核,經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章 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核實本單位的資產,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內容和時限定期作出報告。做到報告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并對有關情況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好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報表的填報工作,并負責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可根據實際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單位的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國有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
第四十九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上報省教育廳和有關部門。
第八章 責任與獎懲
第五十條 各管理職能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和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并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實施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進行獎懲。
第五十二條 對取得如下成績之一的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 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 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五十三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 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資產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 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嚴重損失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三)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統計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 擅自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五) 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 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七) 對上級有關部門布置的任務不認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時的。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學院。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依據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