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教學儀器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魯工美院辦字[2004]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教學儀器設備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教學儀器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校教學儀器設備、實驗室材料、網絡設備及器材(系統集成)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納入省政府招標采購的項目,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學校投標人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學院來履行職責。招標項目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取得批準后,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方式。對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為了保證招標質量,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學校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嚴格按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或山東省教育廳網站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七條 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招標項目和需要編制,主要包括招標項目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投標報價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應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九條 招標文件不得表明生產供應單位,也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項目現場。 第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信息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二條 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需要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及國家規定的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內,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單位收到投標文件后,簽收封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超過規定時間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十六條 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不正當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評委應在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8年以上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中選聘。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標標準;(二)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合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七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單位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際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也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單位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單位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和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定書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際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期交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的,有權向招標單位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有關監督部門投訴。投標人對處理意見不滿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