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的成因及對策
在近幾年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實踐中我們發現,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資金的問題在行政事業單位仍比較普遍,其手段、方法各異,技術性、隱蔽性越來越強。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的“小金庫”或賬外賬有的是行政事業單位本身,有的是其部分所屬單位。其金額從十幾萬元到數百萬元。對此,我們從審計的視角對其形態、成因及治理進行一些剖析與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或賬外賬存在的形態 從審計實踐看,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或賬外賬的設立形態可謂五花八門:有的存放在職工食堂賬上;有的放在社團組織賬上;有的將現金秘密放在具有隱蔽性的其他部門的另一個金庫內;有的將部分現金放在財務室或財務人員手中;有的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立存折賬戶,由相關人員保管;有的是以單位名義改為簡稱后或某部門名義存入銀行賬戶。行政事業單位的“小金庫”與其各種權力密切相關。當前黨中央號召治理腐敗問題,更要注意查處“小金庫”或賬外賬;同時,這也是審計的一個重點內容;對其審計查處,會在一定范圍、一定層面上起到加強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的作用。 二、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或賬外賬的來源與渠道 “小金庫”的資金來源及形成大多與其職權、職能、資產的所有權有關。利用這種權力搞賬外收入,甚至其權限大小同“小金庫”數額在一定程度上呈相關性。“小金庫”的資金多從如下渠道而來:一是截留收入不在應上繳財政預算外資金賬戶記賬,直接轉移到賬外。二是鉆政策的空子,將違規代收和搭車收取的款項不入賬,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三是利用銀行攬儲業務的愿望,將政策性收費不及時上繳,而在銀行賬戶上保留一定的存款額,或將大額資金轉移成定期存款及委托其他機構代為理財,牟取利息和額外高息作為“小金庫”。四是將收取的規費擅自出借,獲取的利息收入私存“小金庫”。五是單位與銀行聯辦儲蓄點(或稱內部銀行)由聯辦的銀行支付儲蓄代辦費,形成“小金庫”。六是利用一些單位交款后不要正式發票可打折,將其收入隱藏形成“小金庫”。七是變賣出租閑置資產收入形成“小金庫”。八是更多的單位將公房出
租收入私設“小金庫”或直接私分。九是利用行政事業或業務管理權,將下屬單位或承包單位上繳的管理費、承包費,設立“小金庫”。私設“小金庫”的前題是權力濫用。從行政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或賬外賬的形成中,可以尋求審計的相關方法與對策。 三、謀取私利是“小金庫”資金使用的共同特點 “小金庫”使用與列支的費用五花八門,但其共同的特點都是以權謀私,或者用于超標準發放干部職工獎金補貼及其他個人消費性開支,或者支付國家規定的正常財務支出所不允許的款項。“小金庫”的資金通常有如下去向:一是以為職工謀福利、留住人才為借口亂發獎金、補貼。二是用于拉關系走后門進行請客送禮或為上級部門領導付賬,名曰為公,實則為私,今天給人以方便就是圖明日自己的便利。三是小團體旅游的費用。四是購置不便公開的商品。五是少數幾個人私分。六是用于領導經手的用途不便公開或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七是為本單位職工發放工資、獎金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結果等于二次發放工資、獎金等。由此可見,“小金庫”的存在危害是巨大的,它不僅是國家財稅收入流失的主要渠道,更是滋生腐敗的根源。因此,必須加以根治。 四、關于治理“小金庫”或賬外賬的對策 國家對“小金庫”或賬外賬的禁止與查處,可謂是三令五申。但“小金庫”或賬外賬屢禁難止,其原因有:一是受利益驅動。二是一些人法制觀念淡薄。三是對“小金庫”的處罰還是相對偏輕,現有法規規定與實際操作多以收繳余額,或對單位進行罰款了事。收繳也好,罰款也罷,反正是國家或單位的錢,甚至觸不到“小金庫”設立者及責任人的痛處;今天收繳了,明天可以補充。因此,對“小金庫”的治理,已到了不下重藥,難以遏制的地步。要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針對發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首先,應對當前設立“小金庫”的情況進行深入客觀地分析,調整補充已有的相關法規,制定系統、有效、明確的專項治理法規,使對“小金庫”的查處、處理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要加重處罰力度,強調經濟上重罰、媒體曝光和嚴懲責任人的一體化處理原則。讓違規者付出高額成本、沉重代價。同時,對設立“小金庫”的問題,應形成一個統一的法律規范,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及其領導者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從事經濟活動,從源頭上遏制個別人濫用權力私設“小金庫”的違規行為。
(摘自審計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