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員崗位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根據簽批手續完備,符合規定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款項收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收入的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存入銀行。不得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三、負責填制、存取、交換各種銀行結算單據,做到日清月結,現金賬實相符。要及時與銀行核對銀行存款數。四、隨時掌握各賬戶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五、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報銷期限,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時收回注銷。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辦理掛失手續。六、收入和保管現金、各種有價證券,要防止偽鈔假幣,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保守保險柜號碼的秘密,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七、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八、嚴格遵守計算機管理規定,提高安全意識,設置密碼保護,禁止在財務系統計算機上運行其它非業務操作,不準隨意更換系統影響正常工作。九、遵守職業道德,做好優質服務。十、完成處長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