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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升本考試嚴格考場紀律的暫行規定
考試是對教學實行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學生思想認識的基礎上,為嚴肅考紀,特修定頒布專升本考場紀律暫行規定如下:
一、考場紀律
(一)學生必須按考試規定時間進入指定考場,聽從監考教師指揮,按考號就座后不得自行挪動,對不聽從指揮者,監考老師有權不發給考卷。
(二)嚴禁攜帶任何材料進入考場(含教材、講義、筆記及其它文字材料),違者以作弊嫌疑論處。
(三)嚴禁攜帶手機、傳呼機進入考場,違者以作弊嫌疑論處。
(四)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更不許夾帶小抄,傳遞考卷及采取其他有作弊嫌疑的手段。違者一律以作弊論處。
(五)考試中不得隨意離開考場,特殊情況須經監考老師批準方可離開。
(六)開考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方準離開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內逗留;考試時間結束,應立即交卷,對故意拖延時間不交卷者,監考老師有權拒絕收卷。
(七)在考試中,對不服從監考老師監督,甚至起哄、謾罵、無理取鬧者,以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八)對考試中的作弊違紀現象,嚴格按照考試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二、考試違紀處分規定
考試作弊必須從嚴處理。對輕度作弊、協同作弊、嚴重作弊、擾亂考場秩序者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和開除學籍處分。
(一)對違反考場紀律,攜帶有文字的書本、紙張、手機、傳呼機進入考場,經監考教師提醒后仍不交出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考試中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現象,經監考教師批評后仍不改正錯誤或勸說無效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考試中偷看他人考卷、偷看資料、夾帶小抄或以手機、傳呼機傳送信息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在考試中有代答考卷、傳遞考卷及故意給他人看考卷者以協同作弊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對在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且不服從管理,擾亂考場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凡考試作弊者,成績一律已零分計,取消專升本資格,且此次違紀記入個人檔案。
三、處理權限
依照上述規定,出現問題由監考人員向招生辦公室匯報,招生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各有關部門。
監督電話:
招生辦公室: 2619300
教務處: 2619412
紀委監察室: 26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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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