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審計工作,保障學院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審計工作是對學院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的活動,為學院的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促進學院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學院自身合法權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學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審計人員,完善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學院審計室在院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對學院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審計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學院應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能夠勝任審計工作的人員,逐步形成審計、會計、工程、經濟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為加強對學院及所屬單位、經濟部門財經管理和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學院應健全審計工作網絡,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適合做審計工作的特約審計員和兼職審計員。
第六條 學院審計機構變動和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事先征求上級有關部門意見。
第七條 學院領導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
(三)及時批復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的執行,支持審計室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四)為審計室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五)審計室和審計人員成績顯著的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工作、生活、職務職稱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審計人員要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條 學院原則上應保證審計人員每年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并有相應的經費保證。
第十條 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評聘。
從事審計工作的財經、工程技術或其他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任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室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室對學院和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各項教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四)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屬企業單位、校辦產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六)基建、維修工程和概預算和竣工決算;
(七)辦學效益,經濟效益;
(八)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學院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九)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十)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十一)學院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室對學院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審計調查,向上級部門和學院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加強宏觀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審計室對學院及院內各所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學院占控股地位)及合作項目等投入資金、財產、技術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以及審計范圍內的其他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須經審計室進行審計簽證:
(一)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各種專項經費結算和決算的上報;
(三)校辦產業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報表,關、停、并、轉時清產核資的結果;
(四)基建、修繕等工程需要審簽的事項;
(五)學院領導決定需要審簽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院宣傳執行國家審計法規,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審計室在審計范圍內執行審計任務時,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研究學院財經工作、基本建設、校產改制、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等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審計室應報請主管審計工作院領導同意,做出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審計室應報請主管審計工作院領導批準,采取封存賬冊和資料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表彰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并建議給予獎勵;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人員提出經濟處罰措施或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八)根據學院的授權,進行經濟處理和經濟處罰;檢查學院領導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九)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學院領導、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審計室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和學院領導的意見,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抄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在調查被審計單位的情況、評價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審計項目的目標要求擬定審計方案。被審計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審計工作,按審計通知書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通過評價內控制度,審查憑證、賬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方法,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并完整、準確地填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終結,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綜合分析后,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室,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室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需要依法處理的還應做出審計決定。審計室在對重大事項做出審計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應將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一并報送主管審計工作的院領導審批,院領導應當在15日內批復,并應責成審計室具體辦理和監督執行。經批準的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有關單位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審計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意見,主管院領導應當在15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對主管院領導的決定仍有異議,可按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提請復審。
第二十五條 審計室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 審計室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室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等建議,報請主管審計工作院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的文件和會計資料;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書;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審計室和審計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學院干部管理權限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院造成重大損失;
(四)泄露國家秘密。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審計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魯工美院審字[1995]2號)同時廢止。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