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固定資產審計實施辦法
魯工美院辦字[2006]28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固定資產審計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系統固定資產審計實施辦法》及《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企業財務通則》、《企業財務制度》中所規定的固定資產。即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通用設備(辦公用家具和交通、電信通訊工具)、文物及存列品、圖書教材、未包含的其它各類固定資產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審計,是指學校審計室依法對學校固定資產的審批控制、增減變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是指從固定資產增加、使用直到報損或報廢的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四條 固定資產審計的目的是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監督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審計部門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職務分離控制;
(二)是否按規定建立了固定資產的增減可行性論證、審批鑒定、公開招投標、合同檢查、財務核算、建卡登記、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盤點清查、帳物核對等內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規合理,執行是否有效;
第六條 對固定資產增加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固定資產是否列入當年預算計劃,臨時新增固定資產是否辦有審批手續,對專控商品是否按專控商品的規定進行報批;
(二)對大型設備、精密儀器、建設材料、圖書教材、辦公設備、交通通訊工具、貴重物品等的購置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審批手續及程序是否齊全合規;
(三)對新建房屋,基建處、國資處、財務處、審計室等相關部門是否及時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了竣工結算審計,是否及時辦理了房屋資產登記、移交、接收和學校房產及新增資產等有關手續和帳務處理;
(四)新購物品是否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過招投標及考察詢標比質比價認定,招投標及資質認定過程是否合規,是否按招投標小組共同會審的意見辦理有關合同簽訂及購貨事宜等;
(五)新增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計價是否正確合理,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六)新增固定資產是否事先經過審計室按照以上一至四款的內容審計審定審簽后才進行帳務處理與資產登記管理。
第七條 對固定資產減少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的審計
1、報廢報批手續是否齊全完備,是否報請資產管理、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會審和主管院領導批準;
2、報廢設備的清理是否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陳舊老化程度淘汰設備,是否屬過時或喪失生產運行能力而無法正常使用的設備;
3、報廢設備殘值的處理計價是否合理,殘值變價收入是否如實入帳;
4、固定資產的清理及盤虧盤盈是否屬實、原因是否合理,帳務、帳證、帳物處理是否合規;
(二)對固定資產有償轉讓轉出的審計
1、固定資產有償轉讓轉出,是否屬于學校閑置、不適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的除外);
2、固定資產有償轉讓轉出是否按規定程序審批,是否經過資產評估鑒定,作價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時進入財務帳,資產、財務管理部門是否按規定及時進行帳務帳物處理;
3、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進行了科學、嚴密的可行性論證,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了嚴格審批,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協議,是否單獨進行帳務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對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轉出的審計
1、固定資產的無償轉讓轉出,是否符合國家和學校規定,是否報經學校有關部門及主管校領導審批同意;
2、經批準轉讓轉出的固定資產調撥清單中所列項目、品名、數量、價值是否與實物和接收單位名稱相符;
3、對轉讓轉出的固定資產帳務、帳物是否及時按規定進行了核算處理。
笫八條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資產折舊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計提額度是否正確、合法;
(三)固定資產作價投入和轉讓轉出等非正常增減變化過程及累計折舊的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四)折舊帳務的處理是否按相應的會計制度辦理。
第九條 對固定資產使用效率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分析固定資產使用效益指標,如固定資產產值率(總產值/學生總數)、學生人均固定資產占有率(固定資產平均總值/學生總數)、固定資產更新率(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年固定資產平均值)、儀器設備機時率(實際 使用機時數/可用機時數);
(二)對企業應分析每百元固定資產產值率(按不變價格所得總產值/原固定資產平均值)×100%,每百元固定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原固定 資產平均值)×100%;
(三)分析固定資產結構情況,即根據固定資產帳和其它資產來分析統計各類的比重、結構變化,以此評價固定資產配置的優劣情況。
第十條 審計室在實施固定資產審計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實地檢查固定資產,以證明會計資料中的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固定資產增減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合法。
第十一條 對固定資產添置或使用不當而造成財產損失的以及對借固定資產添置或報廢為名而搞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及時上報校領導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人為的,應追究個人賠償責任;屬管理職責造成的,應嚴肅追究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及直接管理責任。情節特別嚴重時,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室對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時,應當按《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