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審計項目委托審計實施辦法
魯工美院辦字[2007]24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審計項目委托審計的行為,不斷提高委托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7號)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魯工美院字[2003]25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是指: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
(二)上級部門規定必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
(三)學校認為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等機構。
第四條 學校審計處是代表學校進行委托審計的主管部門。凡是需要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事項,由審計處負責辦理,其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自行委托審計。
第五條 審計處于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委托審計計劃,并列入本年度工作計劃,報校領導批準。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的審計項目如需要委托審計,均由審計處列入單項委托審計計劃,報校領導審批。
第六條 審計處根據校領導批準的年度委托審計計劃或單項委托審計計劃,通過公開招標或其他形式確定受托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七條 審計處與受托社會中介機構就審計約定和承諾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以學校名義與對方簽訂委托審計合同,明確審計的范圍、實施審計的時間、審計質量、審計收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結束后,按委托審計合同的要求向學校出具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依據法規提出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同時將關系審計結論意見和審計結果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調整明細表”等審計證據材料送交審計處存檔。
第九條 審計處根據校領導批準的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若有違紀違規事項,則下達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零星維修工程審計可隨時下達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條 審計費用在《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的計費標準的基礎上,由審計處與社會中介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完成審計委托業務后,審計處對照委托審計合同,檢查受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完成情況,經確認符合合同要求,根據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出具“委托審計費用結算單”交受托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憑此單據、委托審計計劃和委托審計合同結算審計費用。
第十二條 審計項目委托業務結束后,審計處收集整理審計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